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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壹、風險管理目標和政策

商業銀行應披露以下內容:

(壹)風險管理的總體戰略。

(2)相關風險管理的組織結構。

(3)報告和計量風險的範圍和類型。

(四)防範風險的政策和具體實施措施。第二,合並範圍

商業銀行應披露資本充足率計算的並表範圍,並逐項披露以下內容:

(1)參與合並報表的金融機構。

(2)未參與合並報表的金融機構。三。資本

商業銀行應逐項披露資本情況:

(壹)期末核心資本,包括:

1.實收資本或普通股;

2.資本公積;

3.盈余公積;

4.未分配利潤;

5.少數股權。

(二)二級資本期末數,包括:

1.準備金重估;

2.壹般準備;

3.優先股;

4.可轉換債券;

5.長期次級債務。

(3)期末資本金額。

(四)資本的扣除,包括:

1.商譽;

2.商業銀行對非並表銀行機構的資本投資;

3.商業銀行對非自用不動產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及企業的資本投資。

(5)核心資本的扣減,包括:

1.商譽;

2.商業銀行對非並表銀行機構資本投資的50%;

3.商業銀行50%的資本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

(六)長期次級債務的期限、條件和償還順序。

(七)報告期內註冊資本的增減、分立、合並情況。

(八)報告期內重大資金投入行為。四。資本充足率

商業銀行應說明本行資本規劃和資本充足率評估方法,重點披露影響資本充足率的相關因素,並逐項披露以下內容:

(1)資產負債表中的風險加權資產總額。

(2)表外風險加權資產總額。

(3)風險加權資產總額。

(4)市場風險資本要求。

(5)核心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未並表。

(六)並表核心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五、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

(1)信用風險。

1.信貸風險管理和控制政策;

2.信用風險管理的組織結構和職責分工;

3.計算風險權重時使用外部評級公司的名稱、依據和壹致性;

4.期末信用風險暴露的數量;

5.不良貸款的期初數和期末數;

6 .壹般編制、特殊編制和特殊編制方法及統計方法;

7 .壹般準備、專項準備和專項準備的期初數、本期計提數、本期收回數、本期核銷數、期末數;

8.抵押物確認的主要原則和內部確定的抵押物與貸款本金的比例;

9.擔保貸款管理原則。

(2)市場風險。

1.市場風險管理和控制政策;

2.受交易賬戶利率影響的各種金融工具和股票所涉及的風險;

3.商業銀行的所有外匯風險和商品風險;

4.匯率和利率的變化對銀行盈利能力和財務狀況的影響。第六條商業銀行應同時計算未並表和並表後的資本充足率。第七條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4%。第八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依照本辦法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和資本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九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披露資本充足率信息。?第二章資本充足率計算第十條商業銀行計算並表資本充足率時,應將下列機構納入並表範圍:

(壹)商業銀行擁有半數以上(不含半數)權益資本的被投資金融機構,包括:

1.商業銀行直接擁有半數以上股權資本的被投資金融機構;

2.商業銀行全資子公司擁有半數以上權益資本的被投資金融機構;

3.某商業銀行及其全資子公司* * *均為股權資本超過壹半的被投資金融機構。

(二)商業銀行擁有的權益資本不超過半數,但與被投資金融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納入並表範圍:

1.通過與其他投資者的協議,持有本機構半數以上的表決權;

2 .根據章程或協議,有權支配本機構的財務和業務政策;

3.有權任免本機構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的大部分成員;

4.在該機構或類似機構的董事會中擁有半數以上的投票權。

可排除在合並範圍之外的機構包括:關閉或宣告破產的金融機構;因終止而進入清算程序的金融機構;決定在壹年內出售且短期內持有壹半以上權益資本的金融機構;受所在國外匯管制等突發事件影響,資金調度受到限制的境外附屬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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