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吸收公眾存款;
(二)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和國際結算;
(4)辦理票據承兌和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兌付和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代理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壹)提供信用證服務和擔保;
(十二)代理支付和保險代理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業務範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並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商業銀行可以經營結售匯業務。
商業銀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縮寫為CB,是銀行的壹種,其職責是通過存款、貸款、匯款和儲蓄,充當金融機構的信用中介。主要業務範圍是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和票據貼現。壹般商業銀行沒有貨幣發行權,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主要以存貸款為主。從商業銀行的發展來看,商業銀行的經營模式有兩種。壹種是英國模式。商業銀行主要融資短期商業資金,具有放款周期短、流動性高的特點。即以較低的利率借入存款,以較高的利率貸出,存貸利差是商業銀行的主要利潤。這種商業模式對銀行來說相對安全可靠。另壹家是德國的,業務比較全面。商業銀行不僅為短期商業資金融資,也為長期固定資本融資,即從事投資銀行業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三條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壹)吸收公眾存款;
(二)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和國際結算;
(4)辦理票據承兌和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兌付和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代理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壹)提供信用證服務和擔保;
(十二)代理支付和保險代理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業務範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並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商業銀行可以經營結售匯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