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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的第四章 流動性風險監督管理

第六十七條 銀監會根據本指引要求,督促商業銀行建立和完善與銀行業務特點、規模及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並鼓勵公司治理完善、信息系統先進、數據積累合格、管理水平較高的商業銀行采用先進方法管理流動性風險。

第六十八條 銀監會在並表基礎上對商業銀行的整體流動性風險進行考核。商業銀行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子公司應滿足東道國監管當局對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要求。銀監會將根據我國和東道國法律環境、監管要求及貨幣管制政策等因素決定是否對境外分支機構、子公司的流動性進行單獨考核。銀監會在對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的流動性風險進行考核時,將充分考慮其母行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及母國監管當局法律法規和流動性監管水平對其的影響。

第六十九條 銀監會按本外幣分別考核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並有權根據商業銀行外匯業務規模以及對市場的影響按具體幣種單獨考核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 第七十條 銀監會采取以風險為本的監管模式,對商業銀行整體流動性狀況及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進行綜合評價。評價通過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測進行,並包括與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和董事會的定期溝通。

第七十壹條 銀監會通過非現場監管系統定期采集有關數據,及時分析評價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狀況。銀監會依法對商業銀行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中各項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的情況進行監管,並在必要時要求商業銀行管理層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證各項指標高於最低監管要求。

第七十二條 銀監會有權根據商業銀行流動性狀況對各項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的計算方法、計算口徑和計算頻率等進行調整,並鼓勵商業銀行設定高於流動性監管指標的內部預警指標,以便管理層及時采取措施避免流動性狀況進壹步惡化或突破流動性監管指標。

第七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按規定及時向銀監會及相關部門報送流動性風險管理的監測報表、策略、政策和流程等相關信息資料。商業銀行每年4月底前應向銀監會報送上年度流動性風險管理報告,對相關策略、政策、流程、限額等的調整情況進行說明。銀監會可根據商業銀行的規模及其在支付系統和金融市場的地位及風險狀況等因素決定商業銀行遞交流動性風險監測報表和報告的內容和頻率。

第七十四條 商業銀行在資產急劇擴張時需向監管部門報送有說服力的安全運營計劃,說明資金來源和應用情況以及在資產急劇擴張或負債流失情況下的流動性安排及應急計劃。

第七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及時向銀監會報告下列重大事項:

(壹)商業銀行評級的重大調整。

(二)商業銀行大規模出售資產以提高流動性。

(三)外部市場流動性狀況發生重大變化。

(四)商業銀行重要融資渠道即將受限或失靈。

(五)本機構或機構所在地區發生擠兌事件。

(六)有關機構對資產或抵押品跨境轉移政策的調整。

(七)集團、母行和境外分支機構經營狀況或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政治、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

(八)集團或母行出現流動性困難。

(九)其他可能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水平及其管理狀況產生影響的重大事件。商業銀行應當制定流動性風險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並報銀監會備案。

第七十六條 銀監會根據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的評價結果決定對商業銀行進行流動性管理現場檢查的頻率。現場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中的履職情況。

(二)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的完善性及其實施情況。

(三)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的有效性。

(四)現金流量分析所用假設前提和參數的合理性、穩定性。

(五)流動性風險限額管理的有效性。

(六)流動性風險內部控制的有效性。

(七)流動性壓力測試的有效性。

(八)流動性風險應急計劃的有效性。

(九)流動性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的有效性。

(十)銀行內部流動性風險報告的獨立性、準確性、可靠性,以及向銀監會報送的與流動性風險有關的報表、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十壹)負責流動性風險管理工作人員的專業知識、技能和履職情況。

(十二)流動性風險管理內部審計和監督檢查機制的有效性。

(十三)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其他情況。

第七十七條 銀監會對商業銀行現金流量分析、壓力測試和應急計劃的有效性進行評估,特別關註假設、情景及參數的合理性,並可根據需要要求商業銀行對其進行調整。

第七十八條 銀監會對高級管理層及董事會如何使用壓力測試結果進行評價,包括但不限於:

(壹)是否采取具體有效的措施緩解壓力測試暴露出的風險。

(二)是否根據風險的性質和規模,通過修訂銀行應急融資計劃、改變現有經營活動及流動性風險,或增加持有高流動性資產等方式來抵禦流動性壓力。

(三)是否針對壓力測試中發現的風險制定全面的應急融資計劃。

(四)是否通過定期測試和內部溝通增進對應急計劃的理解。

第七十九條 對於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存在嚴重缺陷,流動性管理政策、制度執行不力,流動性報告或報表存在嚴重問題,且在規定時限內未能實施有效整改措施的商業銀行,銀監會有權采取下列監管措施:

(壹)與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董事會召開審慎性會談。

(二)增加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的現場檢查頻率。

(三)要求商業銀行增加提交流動性風險報表、報告的頻率。

(四)要求商業銀行提供額外相關信息。

第八十條 對於流動性指標持續達不到預警指標要求的商業銀行,銀監會除第七十九條措施外,有權采取進壹步的監管措施:

(壹)要求銀行通過更加有效的壓力測試和更有力的應急融資計劃改善應急計劃。

(二)提高流動性比率要求。

(三)限制商業銀行開展收購或其他大規模業務擴張活動。

(四)限制商業銀行部分業務的發展或某項資金的流動。

(五)暫停部分或全部市場準入事項。

(六)提高資本充足率要求。

(七)《中華人民***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有關措施。對於集團或母公司出現流動性困難的商業銀行,銀監會有權限制其與集團或母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 第八十壹條 銀監會將與境內相關職能部門及商業銀行的母國或東道國監管當局建立緊密協調和信息***享的監管合作關系以提高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有效性。

第八十二條 對於使用母行統壹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程序和方法的外資銀行,銀監會將對其本地適應性進行審核,重點關註以下內容:

(壹)原政策、程序和方法的合規性。

(二)現金流量分析有關假設、情景和參數的適用性,歷史數據的充足性。

(三)壓力測試、情景分析的適用性。

(四)應急計劃的可行性與有效性。

第八十三條 在影響單個機構或整個市場的流動性事件發生時,銀監會作為母國和東道國監管者,將加強與境內相關職能部門及境外監管部門的溝通聯系,充分了解商業銀行境外分行或子行流動性狀況對境內總行或母行流動性風險的影響以及境外總行或母行流動性狀況對境內分行或子行流動性風險的影響。流動性事件包括但不限於:

(壹)銀行財務狀況明顯惡化。

(二)銀行通過市場融資或吸收存款獲取資金的途徑即將喪失。

(三)銀行或監管部門將進行影響較大的信息披露。

(四)銀行信用評級顯著調低。

(五)銀行資產負債表突然出現系統性的杠桿化或去杠桿化。

(六)監管部門決定對資產或抵押物在法人間的轉移或跨境轉移進行或放松限制。

(七)出現嚴重的市場紊亂,對央行或支付清算系統造成明顯沖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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