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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可以經營的業務包括

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第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可以經營的業務具體可以包括14,也稱法定業務。商業銀行應將具體業務寫入章程,並報銀監會批準。我國《商業銀行法》第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1.吸收公眾存款。公眾存款對應的是財政存款。商業銀行只能按規定吸收財政存款,財政存款要按規定劃轉到中國人民銀行。公眾存款是非財政單位和個人存款。公眾存款是商業銀行的主要資金來源,商業銀行可以依法吸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各種存款。

2.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貸款是商業銀行資金運用的主要形式。其中,短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為65,438+0年(含65,438+0年)的貸款;中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大於1年(不含1年)小於5年(含5年)的貸款;長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為5年或以上的貸款。

3.辦理國內外結算。結算是指單位或個人基於商品交易、勞務提供等合法原因而進行的貨幣收付活動。辦理境內外結算是指商業銀行以客戶為基礎結算存款賬戶,接受客戶委托,通過轉賬方式代其辦理貨幣收付的業務。

4.辦理票據承兌和貼現。貼現是商業銀行收購未到期商業匯票的業務。其實質是票據(債權)抵押(或權利質押)貸款或票據(債權)折價出售。從業務性質上講,是商業銀行的擔保借貸業務。

5.發行金融債券。金融債券是金融機構為籌集中長期信貸資金而發行的證券,證明認購人或持有人對發行人的債權。我國商業銀行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報審批金融債券。

6.代理發行、支付和承銷政府債券。即商業銀行接受政府或財政部的委托,代理向特定對象銷售國債,或向國債持有人支付到期本息,商業銀行作為代理人收取傭金或報酬。

7.買賣政府債券。即商業銀行利用信貸資金以自己的名義買賣國債,風險自擔。商業銀行不僅可以通過持有國債獲得利息收入,還可以通過低進高出獲得差別收益;同時,買賣政府債券是商業銀行調整資產結構、保持資產流動性的重要手段。

8.從事同業拆借。同業拆借是金融機構之間的短期融資業務。通過同業拆借,商業銀行可以調節資金頭寸的余缺。

9.代理買賣外匯。外匯買賣是指商業銀行在外匯市場上以人民幣買入外匯或賣出外匯以獲得人民幣的業務。通過外匯交易,商業銀行不僅可以盈利,規避匯率風險,還可以達到調整資產結構的目的。代理買賣外匯是指商業銀行接受客戶的委托,在外匯市場買賣外匯。商業銀行通過代理人獲取手續費,這是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

10.從事銀行卡業務。

11.提供信用證服務和擔保。信用證是銀行根據客戶的申請簽發的,承諾在信用證規定的條件得到滿足時,由銀行承擔向受益人付款責任的信用證。其本質是用銀行信用補充客戶(申請人)的信用。商業銀行的信用證服務包括作為開證行、通知行、議付行和保兌行提供與信用證有關的服務。除了作為顧問銀行,其他業務都會給商業銀行的資產帶來壹定的風險。商業銀行會按規定獲得相應的利息和傭金收入。擔保,是指商業銀行應客戶的請求,向客戶的債權人承諾,當客戶(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商業銀行提供擔保,按規定向客戶收取擔保費。

12.代理支付和保險代理業務。代理收付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利用自身結算便利,接受客戶委托,代為辦理指定資金收付的業務,包括代收電費、水費、電話費等各種費用和代發工資等。保險代理業務是指商業銀行接受保險公司的委托,在保險公司授權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的業務。商業銀行通過代理業務獲取傭金或報酬。

13.提供保險箱服務。保管箱是商業銀行為保管儲蓄存單(折)、有價證券、貴金屬、珠寶、古玩文物、法律文書等貴重物品而專門設立的壹種保管箱。商業銀行為客戶提供安全的存儲空間,並向客戶收取租金。

14.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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