杠桿率= {(壹級資本-壹級資本扣減)/表外資產調整後余額}×100%第八條壹級資本和壹級資本扣減是商業銀行根據銀監會有關規定,用於計算其資本充足率的壹級資本和壹級資本扣減項目。第九條表內外資產調整後余額的計算公式為:
表外資產調整後余額=表外資產調整後余額+表外項目調整後余額-壹級資本扣減第十條表內資產調整後余額計算如下:
(1)匯率、利率及其他衍生產品按照本辦法附件所列的現行風險暴露方法計算。
(2)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資產,在扣除該項資產的準備後,計入資產負債表中調整後的資產余額。
商業銀行在計算表內資產余額時,不考慮抵質押品、擔保和信用衍生產品等信用風險緩釋因素。
商業銀行在計算調整後的表內資產余額時,可根據銀監會發布的《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緩釋監管資本計量指引》,采用凈額結算方式對回購交易和衍生產品交易進行調整。第十壹條表外項目調整後余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1)表外項目中無條件可撤銷承諾按照信用轉換系數10%計算。
(2)其他表外項目按信用轉換系數100%計算。
無條件可撤銷承諾是指在協議中約定商業銀行有權隨時無條件撤銷而無需事先通知,且撤銷不會給銀行造成糾紛、訴訟或成本的承諾。第十二條商業銀行計算並表杠桿率時,應按照銀監會計算並表資本充足率的相關規定確定並表範圍和計算方法。第三章杠桿率的監督管理第十三條商業銀行董事會對杠桿率管理承擔最終責任,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對杠桿率管理的實施負責。第十四條商業銀行應設定不低於最低監管要求的目標杠桿率,並有效控制杠桿率。第十五條商業銀行應按照銀監會的要求定期報送並表和非並表杠桿率報表。
並表杠桿率報告每半年報送壹次,非並表杠桿率報告每季度報送壹次。第十六條商業銀行杠桿率信息披露至少應包括杠桿率水平、壹級資本、壹級資本扣減、表內資產調整後余額、表外項目調整後余額和表內資產調整後余額。
商業銀行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四個月內披露杠桿率信息。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披露的,應當至少提前十五個工作日向銀監會申請延期。
商業銀行應當在其主要營業場所公布本辦法要求披露的信息,並確保股東和相關利益方能夠及時獲取相關信息。第十七條對於杠桿率低於最低監管要求的商業銀行,銀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糾正措施:
(壹)要求商業銀行限期補充壹級資本。
(2)要求商業銀行控制表內外資產增速;
(3)要求商業銀行降低表外資產規模。
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商業銀行穩健經營,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銀監會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區別不同情況采取以下措施:
(壹)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準開辦新業務;
(二)限制股息和其他收入的分配;
(3)停止批準增設分支機構;
(四)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相關股東的權利。
(五)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除上述措施外,銀監會還可以依法對商業銀行實施行政處罰。第四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