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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案件防控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第壹條 為建立和健全江門融和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的內部控制體系,防範各種經營管理風險,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試行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內部控制是本行為實現經營目標,通過制定和實施壹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對風險進行事前防範、事中控制、事後監督和糾正的動態過程和機制。

第三條 內部控制的目標

(壹)確保本行的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得以全面實施和充分實現;

(二)確保國家法律規定和本行各項規章制度得到貫徹執行;

(三)確保風險管理體系的有效性,避免無意識地面對風險,保護資產安全;

(四)確保業務記錄、財務信息和其它管理信息的及時、真實、完整和可靠;

(五)確保本行經營管理符合監管部門的審慎監管要求。

第四條 內部控制應貫徹全面、審慎、有效、獨立和成本效益的原則,包括:

(壹)內部控制應滲透到各項業務過程和各個操作環節,覆蓋所有部門和崗位,並由全體人員參與,任何決策或操作均有據可查;

(二)內部控制應以防範風險和審慎經營為出發點,在經營管理中,尤其是設立新機構或開辦新業務,均應體現“內控優先”的要求;

(三)內部控制應具有高度權威性,本行內部任何人不得擁有不受內部控制約束的權力,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能夠得到及時反饋和糾正;

(四)內部控制的監督、評價部門應獨立於內部控制的建設、執行部門,並具有直接向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報告的渠道;

(五)內部控制應與本行的經營規模、業務範圍和風險特點相適應,以合理的成本實現內部控制目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三條 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壹)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外結算;

(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壹)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經營範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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