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價簽由當地物價檢查機構統壹監制。第五條。除填寫實際批發價外,還須註明批發企業(包括批發銷售產品的廠家)銷售商品的當地出廠價或進價。當地批發企業銷售商品的銷售發票或調撥單,除填寫實際批發價外,還須註明所購商品的批發價或出廠價。第六條零售企業(包括信托商店、展銷會)和個體工商戶的商品價格標簽應當包括商品名稱、貨號、規格、等級、計量單位、零售價格等主要內容。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標明批發(采購)價格或批發零售(購銷)差率。企業的標價簽應當由物價員簽名蓋章。在處理降價商品時,必須以公開的方式表示,以區別於正常的商品價格。
由於行業特點,需要增減價簽內容或實行不同的計價方式,壹些特殊商品(如藝術珍品、古玩等。)不應該定價,必須是當地物價部門批準的。第七條旅館(包括賓館、飯店、招待所等)。)、餐館、理發店、浴室、交通運輸單位(含出租車和非機動車)、郵電經營單位、醫療單位、影劇院等娛樂場所、旅遊景點、公園、體育場館、修理服務單位、印刷廠、停車場等有償服務單位或者場所,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予以公告。價目表應當包括收費項目的名稱、等級或者規格、服務項目、計量單位、收費標準等主要內容。物價部門應當根據各行業的特點,核定價目表的內容和計價方式。第八條進入生產資料交易市場的商品,除商品名稱、規格、計量單位和銷售價格外,應當標明國家規定的最高限價,交易市場應當在顯著位置公布最高限價。第九條收購農副產品和廢舊物資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在收購點公布收購價目表,標明產品名稱、規格、等級、計量單位和收購價格。第十條農副產品批發市場的產品,應當明碼標價。必要時,市場管理部門可以在市場顯著位置公布主要產品的批發價目表。第十壹條按規定允許在農貿市場上市的農副產品,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如果有固定攤位,也要明碼標價。市場管理部門要及時公布國家對部分產品規定的臨時最高銷售限價;必要時,可在市場顯著位置公布主要產品參考價清單。第十二條下列行為屬於價格違法行為:
(壹)不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的;
(二)未如實標明國家規定的價格或者收費標準(包括國家定價、國家指導價、最高銷售限價和最低進貨限價)的;
(三)生產企業、批發企業違反第五條規定,未在銷售發票或者調撥訂單上註明出廠價、進價或者批發價的。第十三條有第十二條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由物價檢查機構根據國家物價局《價格違法行為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壹)部分商品或者收費項目未明碼標價的,按照應當標明的商品品種或者收費項目計算,每少壹項或者多壹項處以三元以下罰款;商品單價在20元以上,應標價的經營品種或收費項目不足10種的,每少壹項或壹項處以20元以下的罰款。但是,每次罰款總額不得超過300元;
(二)明碼標價內容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每錯壹項或壹項,處以壹元以下罰款;商品單價在20元以上,應標價的經營品種或收費項目不足10種的,每錯壹項或每項處以5元以下罰款。但每次罰款不得超過壹百元;
(三)所有商品或者收費項目未明碼標價的,處以500元以下罰款;未在生產資料交易市場公布最高限價的,處壹千元以下罰款;
(四)生產企業、批發企業違反第五條規定,未在銷售發票或者調撥單上註明出廠價、進價或者批發價的,按照銷售發票或者調撥單計算,每缺壹項處以100元以下罰款,但每次罰款總額不超過1000元;
(五)對不執行明碼標價的單位,還可分別對直接責任者和主管人員處以五十元以下的罰款。
上述行為確屬初犯,情節輕微,經檢查後主動改正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罰款。
上述“以下罰款”均含本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