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交通、文物、輕工、商業、公安、工商、行政、物價、稅務、外匯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法定職責,對旅遊業實施相應的管理。旅遊部門要和以上部門協調好。第三條省旅遊局作為省人民政府的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管理全省旅遊業。地、市、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本轄區內的旅遊業。第四條省旅遊局負責:經營國際旅遊業務的壹級旅行社的審批、二級旅行社的審批、導遊資格的統壹考試和導遊證的頒發、旅遊涉外飯店開業許可的審批和星級評定。
申請開業的旅遊涉外商店、飯店、汽車公司,按隸屬關系分別由省、地、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資格審查,經批準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Xi直屬或省屬單位所屬的旅遊涉外商店、飯店、汽車公司,由省旅遊局審查。Xi所屬單位,由Xi旅遊局審核。第五條旅遊涉外飯店、商店和餐館均實行定點管理。定點標準由省旅遊局制定並發布。
旅遊定點飯店經資質審查後,由省旅遊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涉外商店、飯店的選址由所在地市旅遊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並報省旅遊局備案。
定點單位的批準證書和定點標誌由省旅遊局統壹制作,並由批準機關頒發。
批準機關每年應對指定單位進行壹次審查。經復查不符合標準者,取消資格。第六條接待外國人、華僑和港澳臺同胞的旅行社,應當對旅遊團隊的購物和餐飲進行規劃和管理。必須制定旅遊團隊的購物、餐飲計劃,納入各旅遊團隊的活動計劃,並嚴格執行。對違反計劃管理制度的旅行社,處以二千元至壹萬元罰款,並點名通報批評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於違反計劃管理制度的個人,旅行社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第七條導遊帶領旅遊團隊在酒店和酒店外指定商店購物時,應當尊重旅遊者的意願。原則上僅限壹天壹次。如果遊客投訴隨意多次帶旅遊團逛商店,旅行社將視情節輕重給予導遊經濟處罰,也可能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第八條導遊人員和駕駛人員不得擅自帶領或者運送旅遊團到非指定單位購物、就餐。如有違反,吊銷專職導遊資格壹年,取消實習導遊正式考試資格;兼職導遊取消資格;汽車駕駛人取消涉外汽車駕駛資格;領隊(運輸)旅遊團隊的餐費不予支付。第九條各定點旅遊涉外商店不得將櫃臺承包或出租給個體工商戶。違者取消定點工作資格。
每壹個對外開放的旅遊景區只能開設壹家指定的涉外旅遊商店,除非經過特別批準。
國外旅遊餐廳要以餐飲為主。未經批準,不得超越經營與餐飲無關的商品。違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以罰款,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個體工商戶必須取得當地旅遊主管部門的批準,才能向來陜的外地遊客銷售商品,並且必須設置固定的銷售攤位,光明正大地經營。嚴禁無證經營、強行叫賣商品。違者沒收非法所得,直至吊銷營業執照。第十條旅遊涉外經營單位的付匯額度由外匯管理部門會同旅遊主管部門確定。對未達到結匯目標的,視具體情況,可降低外匯留成比例,或吊銷其準收外匯券許可證。
涉外個體工商戶繳納外匯的數量由外匯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達不到結匯指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警告、罰款、取消涉外商品經營資格,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從上繳外匯中提取壹定比例的外匯額度。具體比例由省外匯管理局會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制定。第十壹條嚴禁在旅遊業務中接受回扣和小費。從1987年8月17日國務院批準國家旅遊局發布《關於嚴禁在旅遊業務中收受回扣、小費的規定》起,凡發現接待外國人、華僑、港澳臺同胞的商店、飯店、汽車公司等經營單位私下支付回扣總額不足1000元的,除按規定處罰外,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將點名通報批評;向私人支付回扣總額超過壹千元的,取消該單位的指定資格,並處所支付回扣金額五倍至二十倍的罰款。
所有旅行社不得以任何形式從餐館拿回扣。違者按規定處罰,並對雙方單位處以相當於所收回扣金額十至二十倍的罰款。並點名通報批評雙方主要負責人。
旅遊行業的工作人員私自提取扣費和小費,從1987年8月17日起,將被取消涉外服務資格,除非發現累計私人收入在500元至1000元之間。累計私人收入超過1000元的,沒收違法所得,開除公職。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旅遊涉外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私自追回克扣和小費的,對單位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直至追究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