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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外商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 為了進壹步改善我省的投資環境,辦好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加強外商投資企業管理、監督的原則是:維護投資各方利益,改善生產經營條件,擴大出口創匯,努力提高經濟效益。第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自覺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依法生產經營。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依法建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必須保障其依照批準的合同、章程行使下列自主權:

(壹)有權制定本企業的生產、財務、勞動、經營計劃,報行業主管部門和歸口部門備案;

(二)有權確定本企業的人員編制、管理機構、工資標準、工資形式及獎勵、津貼制度;

(三)有權在國內外招聘所需人才(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技術工人等)。在省內招聘人員,應聘人員所在單位應給予支持。如有爭議,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裁決。允許應聘人員辭去原單位的職務,招聘單位對其工齡可連續計算;

(四)有權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並造成壹定後果的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分。第四條 鼓勵外商投資者直接參與企業經營管理。總經理可由外商推薦擔任,也可由中方推薦擔任。外商投資企業應按照國際慣例,結合我國國情,采取先進的科學方法管理企業,不斷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第五條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投資各方要信守合同,履行合同中所規定的各項權利和義務。任何壹方如有違約行為,企業應及時召開董事會進行協商處理,守約方有權追索並要求違約方賠償經濟損失。第六條 中方選派董事會成員和推薦總經理、副總經理,應選用思想品德好,熟悉利用外資的法律、法規,懂本行業務,會經營管理,有開拓精神並善於同外方合作的人員擔任。主管部門和經貿部門對此應認真審查。不經董事會同意,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隨意撤換董事會成員或總經理、副總經理。

外商投資企業在申領批準證書時,應同時提報董事會成員和總經理、副總經理人選名單,由經貿部門逐級轉報省經貿委審批。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董事會。外商投資企業的重大經營活動及有關事宜,經董事會討論通過,由企業總經理負責實施。董事長及董事不得幹預總經理的正常業務工作,發現問題,應當經過董事會按有關程序處理。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正副董事長及董事,在企業中不任實職的,不得在企業領取工資。但其參與企業生產經營相關活動而發生的費用,可在企業據實列支。第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所需信貸資金應納入年度信貸計劃。各級經委、經貿委應會同金融部門予以安排,優先貸放,並重點支持引進先進技術企業和出口創匯企業。對企業生產經營需要的合理資金,要積極予以貸款支持。有外匯經營權的金融機構,應按政策規定對企業開辦現匯抵押業務,貸放人民幣資金。金融機構應適當放寬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現金管理,根據企業經營業務的實際需要,核定合理的現金庫存和現金提取額。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收支應自求平衡。平衡確有困難的,可向外匯調劑中心申請調劑,允許外商投資企業與國營企業、集體企業或持有外匯的單位相互調劑外匯,調劑價格按市場價格執行,並接受當地外匯管理機構的監督。第十壹條 外商投資企業建設和生產經營所需國內供應的原材料及水、電、煤、氣、油等,均需在審批立項時確定供應渠道,由企業所在市地、縣(區)開列戶頭,安排供應。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生產內銷機電產品所需進口的散件、組裝件,應按年度編制進口計劃,由機電設備進口審查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外商投資企業憑分配的進口指標,按產品進口許可管理權限,分別到經貿部、特派員辦事處、省外貿局等發證機關領取進口許可證。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統計報表。未經省統計局和省經貿委批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隨意讓企業填報統計報表,不得隨意對外公布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數字。第十四條 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應盡的義務外,任何部門不得向企業攤派人力、財力、物力。對各種攤派,企業有權拒絕並有權向當地政府控告、檢舉、揭發。第十五條 除按國家法律、法規或由國務院、省政府規定的正常檢查外,其他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的任何檢查,應經同級經貿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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