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外國專家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研究制定本省外國專家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編制和實施全省外國專家管理的中長期和年度計劃;
(四)指導各地、各部門(單位)的外國專家管理工作;
(五)開辟和確定引進外國專家的渠道,建立和發展與國外(境)的交流與合作;
(六)負責籌集外國專家管理經費和安排項目經費,並對具體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負責引進國外先進技術、科研成果和管理方法,並進行評價和推廣;
(八)辦理外國專家來山東工作定居的有關手續,協調他們的工作安置;
(九)獎勵在引進和管理外國專家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外國專家和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第三章專家引進第六條引進外國專家按程序報批,引進經濟、技術管理專家屬省直單位的,由省人事行政部門審批;屬於市管的,由市人事行政部門審批,報省人事行政部門備案。需要國家和省撥款和有償借用資金的,由省人事行政部門批準或上報。第七條需要引進文教專家的單位,應向省人事行政部門提出資格申請,由省人事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報批,經批準並取得《引進外國專家資格證書》後,按規定程序引進外國專家。第八條批準引進外國專家的地區或部門應及時向外國專家發出邀請。其中屬省屬單位的,由省人事行政部門負責邀請;屬於本市的,由市人事行政部門負責邀請。第九條發揮外國專家的專長,積極采納他們的合理意見和建議。第十條外國專家在本地區、本部門的調動安排,由所在市、本部門負責;跨地區、跨部門的調劑安排,由省級人事行政部門統籌協調。第四章專家待遇第十壹條聘用單位應當按照協議或者合同支付外國專家的工資。對無償幫助工作的外國專家,聘用單位應按規定標準發給零用錢。第十二條外國專家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購匯。第十三條外國專家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派遣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繳納所得稅。第十四條外國專家在出入境、購物、外匯兌換、旅遊等方面享受優惠待遇。憑《外國專家證》和《外國專家證》。第十五條對在我省工作期間做出重大成果或重大發明的外國專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科學獎勵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明獎條例》給予獎勵。第十六條外國專家在我省工作期間的發明創造,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申請專利。第十七條對有突出貢獻的外國專家,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給予以下獎勵:
(壹)用人單位頒發的獎勵和獎金;
(二)被市政府和行政公署授予榮譽稱號的;
(3)齊魯友誼獎由省政府授予;
(4)向國家申報授予友誼獎。第五章經費管理第十八條引進外國專家所需經費主要由聘請單位自籌。屬於社會效益或無直接經濟效益的,可向國家或省外國專家管理部門申請部分資助資金;壹年內可以取得經濟效益,但如果有較大的資金需求,可以申請有償借款。第十九條需要國家和省助學金和有償貸款的,由用人單位於每年第四季度提出申請,經市人事行政部門或省直部門審核後,送省人事行政部門審批或上報。第二十條各級政府和省直部門應根據需要,對引進外國專家給予資金支持。第二十壹條加強資金管理,嚴格執行財經法規。建立年度財務會計制度,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