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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外國建築企業承包工程施工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了促進中外建築業企業的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加強對外國建築業企業(以下簡稱外國企業)在本省承包工程的管理,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外國企業是指未取得中國法人資格,在本省境內承包工程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第三條外國企業與中國境內的建築企業(以下簡稱中國企業)進行房屋建築、裝飾裝修、設備安裝、市政設施等工程的總承包、分包或合作,必須遵守本規定。第四條外國企業承包工程的範圍:

(壹)外商投資或贈款建設項目。

(二)國內企業單獨承包的技術難度較大的中外合資建設項目或分項工程。

(三)國內投資建設的項目,國內企業在技術上難以承包的分項工程。第五條建設單位需要將建築工程發包給外國企業時,必須先持上級主管機關的批準文件,按建築工程的隸屬關系報省、市城鄉建設和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委托或招標。按照魯[1988] 116《山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暫行規定》進行招標。第六條境外企業參與工程投標或者接受委托,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的隸屬關系,報省級或者市級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審查。申請審查時,外國企業應當提交下列證書和文件:

(壹)所在國主管當局出具的合法營業證明;

(二)金融機構出具的近期資產負債表和資本信用證明;

(三)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和擬任項目現場負責人的姓名、國籍、技術職稱和簡歷;

(四)技術力量和施工機械;

(五)已承擔的主要工程的名稱、規模、施工地點、工期和質量。第七條外國企業接受承包單位委托或中標後,應向山東省建築工程總公司登記註冊,然後向工程所在地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領取《外國企業承包工程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第八條外國企業在本省承包建設工程,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涉外經濟合同法》與承包單位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方和發包方應向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簽證,合同應報項目所在地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外經濟貿易、稅務機關和經辦銀行備案。第九條外國企業與中國企業合作承包建築工程,由雙方協商確定總承包方,總承包方負責與承包單位簽訂工程合同,辦理保險、工程保修、保證金及各項擔保事宜。第十條外國企業與中國企業合作承包建築工程,雙方應當簽訂合作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作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雙方的名稱、註冊國、住所和通訊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和國籍;

(二)合作承包的內容、範圍和期限;

(三)合作承包的組織機構、雙方的職責、任務和工作制度;

(四)工程造價的貨幣構成、利潤分配或損失金額的分攤方法,以及建設流動資金、各種擔保、保險費和工程保修金的分攤比例;

(五)違約責任和損害賠償;

(六)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七)合同生效日期;

(八)合同中文字的使用(中外文)及其效力;

(九)簽訂合同的日期和地點;

(10)雙方認為需要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事項。第十壹條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時,外國企業或者中外合作合同的總承包方應當向承包單位提交履約保函,保函金額由承包單位確定。承包單位預付工程款時,外國企業或中外合作承包的主承包商應提交工程預付款保函,保函金額為預付款總額。出具保函的單位應為承包單位認可的金融機構或保險公司。第十二條外國企業將承包的建築工程進行部分分包的,應當征得承包單位同意,並報省級或者市級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準。第十三條外國企業應當在簽訂工程合同後壹個月內,持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審查證書、工程合同和許可證,向工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取得《外國企業承包工程登記證》後,方可開工建設。第十四條外國企業註冊後,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到項目所在地的有關銀行和稅務機關辦理人民幣和外匯結算賬戶開立和稅務登記等事宜;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向項目所在地的統計機關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統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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