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到銀行的營業機構,按照國家有關損傷人民幣兌換規定兌換,其標準是:
壹、凡殘缺人民幣屬於下列情況之壹者,應全額兌換:
(1)票面殘缺不超過五分之壹,其余部分的圖案、文字能照原樣連接者;
(2)票面汙損熏焦、水濕、油浸、變色,但仍能辨識,其票面完整或殘缺不超過五分之壹,票面其余部分的圖案、文字能照樣連接者。
二、票面殘缺五分之壹以上至二分之壹以下,其余部分的圖案、文字能照原樣連接者,應按原面額半數兌換,原殘損幣不得流通使用。
三、屬於下列情況之壹者不予兌換。
(1)票面殘缺二分之壹以上者;
(2)票面汙損、熏焦、水濕、油浸、變色不能辨別真假者;(3)故意挖補、塗改、剪貼拼湊、揭去壹面者。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汙損人民幣兌換辦法》,經2003年12月15日第20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行 長 周小川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兌換辦法
第壹條 為維護人民幣信譽,保護國家財產安全和人民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確保人民幣正常流通,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殘缺、汙損人民幣是指票面撕裂、損缺,或因自然磨損、侵蝕,外觀、質地受損,顏色變化,圖案不清晰,防偽特征受損,不宜再繼續流通使用的人民幣。
第三條 凡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應無償為公眾兌換殘缺、汙損人民幣,不得拒絕兌換。
第四條 殘缺、汙損人民幣兌換分“全額”、“半額”兩種情況。
(壹)能辨別面額,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汙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全額兌換。
(二)能辨別面額,票面剩余二分之壹(含二分之壹)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汙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的壹半兌換。
紙幣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壹的,按原面額的壹半兌換。
第五條 兌付額不足壹分的,不予兌換;五分按半額兌換的,兌付二分。
第六條 金融機構在辦理殘缺、汙損人民幣兌換業務時,應向殘缺、汙損人民幣持有人說明認定的兌換結果。不予兌換的殘缺、汙損人民幣,應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條 殘缺、汙損人民幣持有人同意金融機構認定結果的,對兌換的殘缺、汙損人民幣紙幣,金融機構應當面將帶有本行行名的“全額”或“半額”戳記加蓋在票面上;對兌換的殘缺、汙損人民幣硬幣,金融機構應當面使用專用袋密封保管,並在袋外封簽上加蓋“兌換”戳記。
第八條 殘缺、汙損人民幣持有人對金融機構認定的兌換結果有異議的,經持有人要求,金融機構應出具認定證明並退回該殘缺、汙損人民幣。
持有人可憑認定證明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鑒定,中國人民銀行應自申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鑒定並出具鑒定書。持有人可持中國人民銀行的鑒定書及可兌換的殘缺、汙損人民幣到金融機構進行兌換。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汙損人民幣兌換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