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機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在境外開立外匯賬戶: (1)在境外有經常性零星收入,需在境外開立外匯賬戶,將收入集整後匯回境內的; (2)在境外有經常性零星支出,需在境外開立外匯賬戶的; (3)從事境外承包工程項目,需在境外開立外匯賬戶的; (4)因業務上特殊需要必須在境外開立外匯賬戶的。 申請材料: (1)由境內機構法人代表或者其授權人簽署並加蓋公章的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包括開戶理由、幣別、賬戶最高金額、用途、收支範圍、使用期限、擬開戶銀行及其所在地等內容;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正本和復印件; (3)境外賬戶使用的內部管理規定; (4)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從事境外承包工程業務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資料外,還應當提供有關項目合同;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開立外匯賬戶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資料外,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和註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證的註冊資本金已全部到位的驗資證明。 辦理流程: 境內機構持有關材料在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處外匯賬戶管理科辦理,經外匯局批準後,方可在境外開立外匯賬戶。境內機構應當在開立境外外匯賬戶後30個工作日內,持境外外匯賬戶開戶銀行名稱、賬號、開戶人名稱等資料在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處外匯賬戶管理科備案。 辦理期限: 外匯局應當自收到規定的文件和資料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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