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財務費用
(1)利息費用指企業的短期借款利息、長期借款利息和應付票據利息。
財務費用、資本流動
利息、票據貼現利息、應付債券利息、應付進口設備長期利息等利息支出(資本化利息除外)的凈額。減去銀行存款等的利息收入。
(2)匯兌損失是指因向銀行結匯、購匯而產生的銀行買入價與記賬所用匯率之間的差額,以及每月(季、年)末各外幣賬戶外幣期末余額與原賬面金額之間的差額。
(3)相關手續費是指發行債券(不包括資本化的債券)需支付的手續費、出票銀行手續費、調劑外匯手續費等。,但不包括發行股票支付的手續費等。
(4)其他財務費用,如融資固定資產發生的融資租賃費用。
第二,管理費用
公司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業務招待費、稅金、技術轉讓費、無形資產攤銷、咨詢費、訴訟費、開辦費攤銷、向上級繳納的管理費、勞動保險費、失業保險費、董事會成員費、財務報告審計費、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其他管理費用。
1,公司資金
工資、職工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董事會成員費、折舊費、修理費、材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及其他公司費用;
2.勞動保險費
指離退休金、物價補貼、醫療費(含離退休人員參加醫保基金)、異地安置費、職工遣散費、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按規定支付給離退休幹部的各種資金、實行社會統籌基金;失業保險費是指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的失業保險基金;
3.董事會成員費
指企業最高權力機構及其成員履行職能所發生的費用,包括差旅費和會議費。
4.其他費用
原稅法(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廢止)規定,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納稅人能夠提供真實有效憑證或者資料的,可以在下列限額內作為費用列支,超出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15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銷售額。年度凈銷售額(營業)超過654.38+05萬元的部分,不超過凈銷售額的3‰。
現行稅法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銷售(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