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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評價雙邊投資協定的利弊

從長遠來看,雙邊投資協定的簽署為外國投資和國內海外投資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措施和保護,有利於發展中國家更快地融入全球經濟,廣泛參與國際合作,吸引更多的外國直接投資,從而促進國內就業的增加和經濟增長。同時,大量外資可以通過競爭、勞動力流動和示範效應,促進東道國的產業和技術進步,優化產業結構,提高東道國在更大範圍內參與國際競爭的能力。尤其對中國而言,雙邊投資的簽署還可以有效促進中國海外投資的擴大,可以很好地緩解長期以來貿易順差導致的外匯儲備激增,為減少貿易摩擦創造有利條件。

雙邊投資協定顯然是壹把雙刃劍。發展中國家從雙邊投資協定中獲得潛在利益。這些利益能否實現,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自身的經濟發展和現實條件。然而,雙邊投資協定給發展中國家帶來的威脅和挑戰是真實的。接受發達國家的雙邊投資協定對發展中國家的挑戰主要包括:(65,438+0)給予外國投資者或公司預先設立的權利,會嚴重偏離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現有的對外投資。預先設定的投資權條款,是指未進入東道國的外國投資者同樣擁有參與各種形式投資的權利。東道國不得不減少或放棄對外投資的審批或進入資格約束的權力,破壞東道國現有的外商投資管理法律,限制東道國政策的自由和空間,甚至侵犯東道國的主權。(2)外國投資者享受國民待遇,東道國只能給予外國投資者與當地投資者同等或更好的待遇和權利,並限制東道國給予當地投資者的優惠待遇和對當地幼稚產業的扶持和培育。(3)東道國現有的許多“績效要求”將被迫放棄,如要求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當地企業建立合資企業、要求外國投資者轉讓技術、要求使用國內原材料和零部件等投資措施。除協議規定的例外情況外,外國投資者可在所有行業自由設立100%控股的獨資企業。(4)東道國不能限制外國投資者資金的流入和流出。在雙邊投資協定下,如果投資者認為自己的權利因東道國政策的限制和變化而喪失,可以采用征用條款起訴東道國政府。外國投資者資金的自由無限制轉移會破壞東道國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增加金融危機的潛在風險。在危機時期,不可能限制外國投機資金和工具的進入以及資金的對外轉移。在美國和新加坡簽署的雙邊投資協定中,新加坡希望加入短期投機資金自由轉移條款的例外條款,美國不同意。作為雙方妥協的結果,只有新加坡被允許納入某些類型資金自由轉移的例外。(5)投資協定幾乎涵蓋所有行業。美國參與的投資協定包括服務業。在市場準入方面,美國的雙邊投資協定采取“負面清單方式”,即只要沒有列出例外,所有行業都需要東道國全面放開。這壹政策對中國發展的負面影響包括:a .產業自由化進程面臨巨大壓力;b .中國很難充分認識到或考慮到不願意實施自由化措施的行業或子行業需要包含例外條款。c發展中國家無法預測未來哪些行業會比采取自由化措施更需要當地發展,而且壹旦接受自由化措施,未來就無法反悔。d發展中國家無法預測未來的壹些新興產業,因此無法將其納入例外條款。(6)發展中國家的政策將受到禁止征用和投資爭端解決機制的約束。美國雙邊投資協定中的征收範圍包括直接征收和間接征收,尤其是後者,東道國在經濟社會發展、衛生或環境保護方面的政策和措施可能被認為是對外國投資者的間接征收。爭端解決機制包括外國投資者對東道國政府的直接起訴機制。這兩個條款的不利影響主要包括:a .東道國不能采取可能間接征用外國投資者資產的措施;b .即使東道國認為某項政策不會產生征收效應,也不願意出臺不受外國投資者歡迎的相關政策,怕被外國投資者起訴。c .從雙邊投資協定解決爭端的實際案例來看(如美國、加拿大、墨西哥自由貿易協定簽署後的相關案例),外國投資者在國際法庭上對東道國政府的直接起訴機制可能會使東道國遭受巨大的經濟損失。(7)投資協議中的知識產權也納入投資範圍。當外國投資者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犯或被間接剝奪時,可以利用投資協議中的相關條款要求東道國給予賠償或直接起訴東道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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