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位:
國有企業具有壹定的行政性。由於歷史原因,國有企業的分類相當復雜。對於中國的國有企業,國有資產投資或持股超過50%的即為國有企業。
在1978年改革開放前,乃至到20世紀末,國有企業壹直是政府支持和扶植的對象,國有企業的建立,其中政府稅收的很大部分都投入到國有企業中,大量的國有企業因此建立和出現,有的國有企業還是由原來的政府部門轉變而來的。
如中國電信,中國移動,原來是郵電部,改為電信局,後來在20世紀九十年代末本世紀初改組成為中國電信,中國移動等電信企業。中國的國有企業按《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登記註冊,資產的投入主體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就是國有企業。
作用:
1、大型國有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中的中流砥柱。雖然通過“抓大放小”,壹部分國有中小企業以租賃、承包、售出、參股等方式向產權多元化轉變。但是,進入2000年,我國的國有資產已經達到9萬億元人民幣,構成了極其巨大而龐雜的體系,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在幾乎所有的工業領域仍占據主導地位。
2、大型國有企業是抗衡跨國公司的主力軍。中國加入WTO以後,國際知名的大型跨國公司大舉進攻中國市場,各種洋貨猛烈沖擊國貨。盡管民營經濟已經有了很大的發展,但是由於其在技術、質量、規模等方面的顯著差距,尚不能與跨國公司抗衡,而只有大型國有企業才是抗衡跨國公司的生力軍。
如彩電行業曾是進口產品最多的市場,但是1996年四川長虹等大型彩電公司在價格、質量、服務等方面向外國名牌展開市場爭奪戰,壹舉打破了大屏幕彩電由外國名牌主導的格局,以致長虹的“紅太陽壹族”大屏幕彩電在國內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壹。
3、大型國有企業是我國支柱產業的重要支撐。在石油、化工、機械、電子、冶金、有色和建材等重要產業中,我國七大汽車集團占全行業總產值的66%;嘉陵、北方、輕騎、金城四大摩托車集團占全國總產量的壹半;上海、東方、哈爾濱三大發電設備集團,提供國內電站設備的70%。
4、大型國有企業仍是出口創匯的主要力量。1997年,國有企業出口創匯額超過了外商投資企業,居於領先地位。其中,大多數大型國有企業以銷售額的1%左右投入研究與開發,有的達到2%,技術進步處於國內工業企業領先地位。
國有中型企業和小型企業總體處於虧損狀態,只有大型企業盈利,充分顯示國有大型企業在我國國民經濟中的中流砥柱作用。當然,我國大型國有企業與國外大企業相比,有著不小的差距。
壹是大型企業數量少;二是企業平均規模小;三是生產集中度低;四是真正的聯合體、企業集團少;五是大中小企業沒有合理的分工。從技術創新來說,我國500家最大工業企業年銷售額之和還不抵美國通用汽車公司壹家銷售額。
擴展資料
基本特征
1、它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2、它是由多數人組成的組織體;
3、依法設立,法律確認其壹定權利義務。
國有企業是壹種特殊企業,如定義中所指出,它的資本全部或主要由國家投入,其全部資本或主要股份歸國家所有。這同其他全部或主要由民間社會(組織與個人)投資的企業不同。
我們說國有企業是壹種特殊企業,除上述定義中所明白揭示的以外,其特殊性還表現於以下幾個方面:
1、國有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雖然也有營利目的,但也有非營利性目的,或者說它不以營利為目的。國有企業要執行國家計劃經濟政策,擔負國家經濟管理(調節社會經濟)的職能。
對於有些重要行業和產品,明知在壹定時期內不能營利,也要、或者說更需要國家投資開辦企業,而等到以後其經營能夠營利或盈利率較高時,民間社會願意投資了,這時國家倒往往可以減少投資,甚至退出這些領域。
2、國有企業雖然是壹個組織體,但它只有或主要為國家壹個出資人。這不同於合夥、合作企業和壹般的公司,也不同於私人獨資企業。
國家作為企業出資人,壹般並不由最高國家機關(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或中央政府)直接進行具體的投資管理和經營活動,而是按照"統壹領導、分級管理"原則,分別由各級有關國家機關或其授權部門,代表國家所有權人負責具體的投資、管理和經營活動。
3、國有企業同所有其他企業壹樣都必須依法設立,但它們所依據和適用的法律有所不同。國有企業依據和適用國家制定關於國有企業特別法,雖然它們也適用壹般企業法的許多壹般性規定。國有企業法同壹般企業法比較,在企業設立程序、企業的權利義務、國家對企業的管理關系等方面,其規定有所不同。
國有企業設立的法律程序較其他企業更為嚴格、復雜。國有企業往往享有許多國家給予的政策性優惠和某些特權,如某些行業經營的壟斷性、財政扶助、信貸優惠以及在資源利用、原材料供應、國家訂貨和產品促銷、外匯外貿等方面的優惠、虧損彌補和破產時的特殊對待等等。
但同時它也受到國家和有關主管部門的政策性限制,承擔許多特別的義務,如必須執行國家計劃、價格權限制、生產經營自主權的限制,要優先保障國家和社會需要,滿足國家調節經濟的要求,有時利微或無利也得經營等等。
國家對其他企業的管理,主要是制定其組織和活動的壹般規則,要求其守法和照章納稅,而對於國有企業,國家需要以政權和所有者雙重身份進行管理,在許多方面,國家(其代表者)要以自己為壹方主體同企業和企業中關有各方直接發生各種法律關系。在國有並實行國營情況下,這種情況尤為突出。
國有企業作為法人同壹般企業法人比較,也有其特殊性。凡法人都應擁有獨立財產。壹般企業法人對其財產擁有所有權,國有企業(這裏指國有獨資企業)對財產只享有經營管理權,而無所有權。
除法人條件上的這壹區別外,在所屬法人類型上,國有企業法人也有其特殊性,法人通常可分為私法人與公法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營利法人與公益法人等。壹般的企業法人屬於私法人、社團法人和營利法人;國有企業卻兼具有不同類型法人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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