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加強內部監督,發揮內部監督力作用
1.加強黨員幹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強自身的“免疫力”。 壹些領導幹部之所以在“八小時以外”管不住自己而犯錯誤,原因雖多,但最根本的原因還是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出了問題,是不良心理,不健康的思想起了作用。解決這個問題必須加強教育。壹是在黨員幹部中深入開展黨性及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道德觀教育,克服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個人主義思想,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思;二是加強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的思想教育,提高全體黨員政治素質及各項工作能力;三是加強“四自”教育,使領導幹部在八小時以外做到“自尊、自重、自警、自勵”,做到生活上寡欲,行動上慎獨;四是加強警示教育,做到警鐘常鳴,使領導幹部自覺消除浮躁、享樂、懶惰、僥幸等不良心理,自覺抵制“八小時以外”的不良誘惑,自覺接受組織和群眾的監督,把本縣貪汙腐敗案件制作成專題教育片,形成近距離震懾;五是加強政治教育,提高黨員幹部思想政治素質,增強總攬和駕馭全局的能力,提高黨員幹部領導政治敏銳性,保證黨員在任何復雜政治環境下不迷失方向。
2. 加強“八小時以外”的相互監督,構築防變的“隔離帶”。
壹是嚴格堅持黨的民主集中制制度。2013年12月出臺《福海縣“三重壹大”事項集體決策暫行規定》,凡涉及“三重壹大”,都應堅持集體討論、民主決策,不得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防止個人獨斷專行。二是進壹步完善重要環節的決策與監管制度。為加大對工程招投標、土地批租、產權交易、專項資金分配、撥付等重要環節的監督力度,我縣2013年12起草《福海縣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黨政正職“四個不直接分管”實施細則(試行)》,2015年1月縣委正式下發《福海縣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實行黨政正職“四個不直接分管”制度的暫行辦法》,阻斷權力向“八小時以外”轉移,從源頭預防權力在八小時以外“尋租”。三是嚴格黨內民主生活會制度。要把“八小時以外”存在的問題列入民主生活會的內容,進行自我剖析,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從而在班子內部形成相互監督的氛圍。四是在單位部門內設立兼職廉政監察員。黨員幹部八小時以外的生活圈子雖然較大,但同事之間常常仍在八小時之外的生活圈內,俗話說:“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黨員幹部在八小時之外的交友圈決定了黨員幹部是否能夠保持廉政從政。因此,同事之間應當發揮好互相監督的作用,避免同事交友不當,應當構築好拒腐防變的“隔離帶”,發揮部門廉政監察的作用。
3. 加強“八小時以外”監督的制度建設,構築拒腐的“防火墻”。制定《黨員幹部八小時以外行為規範》,對黨員幹部八小時以外的行為規範進行細化,明確規定黨員幹部在八小時之外的言行舉止,明確規定不得有的涉及公權力的禁止性行為。建立黨員幹部生活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規定黨員幹部在婚姻發生變化,操辦個人及直系親屬婚喪嫁娶等事宜都必須提前向紀檢監察部門報告。建立廉政談話制度。單位負責人應不定期與本部門黨員幹部談壹次心,隨時了解黨員幹部所思所想,了解他們八小時以外的生活情況。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對黨員幹部違反八小時以外廉政規定的,應嚴格進行責任追究,以發揮制度的警示作用。
(二)加強外部監督,發揮外部監督力作用
1.發揮家庭監督作用。家庭對個人的影響是很大的。黨員幹部在“社交圈”、“生活圈”中發生的壹些細微變化,家屬特別是配偶應當是在第壹時間能夠察覺。因此,應當充分發揮好“廉內助”的作用,首先加強對黨員幹部配偶、子女的警示教育,每年邀請領導幹部配偶參加“家庭助廉承諾”活動,觀看警示教育片,2015年福海縣紀委組織縣四套班子領導、鄉鎮(場)及縣直各單位主要領導家屬分兩次***80余人到福海監獄零距離聆聽職務犯罪人員現身說教,到廉政教育基地進行警示教育,發放“家庭助廉承諾書”,並進行座談,幫他們算好“經濟賬、政治賬”,讓他們認識到管好自家人的重要性,讓他們主動當好廉政建設的宣傳員、監督員和護航員。二是樹立壹批“廉內助”典型,進行正面示範教育。定期與黨員幹部家屬進行溝通交流,了解黨員幹部的興趣愛好和“八小時以外”的活動情況,防患於未然。
2.發揮群眾監督作用。領導幹部來源於群眾之中、生活於群眾之中。生活在領導幹部周邊的群眾,對領導幹部的情況最熟悉。必須發動群眾,依靠群眾,讓更多的群眾參與到監督中來。壹是建立領導幹部“八小時以外”監督信訪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設立舉報信箱、監督網站等,鼓勵群眾參與監督;二是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黨外知名人士以及社區群眾代表擔任特邀監督員,請他們對領導幹部“八小時以外”的活動進行監督,壹旦發現有違紀違法情況,立即向紀檢監察機關匯報。三是建立紀檢監察與領導幹部居住地群眾聯系制度。定期走訪領導幹部的左鄰右舍,了解領導幹部在“八小時以外”遵守社會公德、家庭美德、鄰裏關系、社會交往、廉潔自律等方面的情況。通過以上綜合措施,在更廣闊的社會空間“透視”監督對象。
3.發揮新聞輿論監督作用。對領導幹部“八小時以外”應遵守的道德準則和行為規範要多加宣傳,對少數領導幹部“八小時以外”違德、違紀、違法行為要公開曝光,從而警示領導幹部從中吸取教訓,經常自警、自省,切實做到慎獨、慎欲、慎權,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
(三)加強重點監督,增強重點監督的針對性。
由於領導幹部“八小以外”遠離單位和組織,其生活圈、社交圈涉及面廣,流動性大、時間空間上跨度大,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和復雜性,憑借現有的人力、物力和監督手段,很難對領導幹部進行及時有效監督,因此,在加強日常監督的基礎上,必須實出重點,加強對重點人物、重要時期、重要地點的監督。
第壹、加強對重點人物的監督。壹是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壹把手以及掌管人、財、物和工程發包、監理、驗收等有壹定實權的副職和中層幹部,這些人最容易被別有用心的人拉攏腐蝕;二是在日常工作、生活、作風上已出現問題征兆的幹部,如平時工作敷衍了事,上班萎靡不振,下班後精神抖擻,熱衷於吃喝穿戴,經常參與麻將、賭博的人。
第二,要加強對重點時期的監督。壹是本地或本單位幹部人事調整期,提拔任用幹部期;二是重大工程項目審批、發包、監理、竣工驗收期;三是領導幹部職務升遷、崗位變動及家庭中的婚喪嫁娶、喬遷、子女升學,本人及家庭成員生病住院、生日壽辰期;四是元旦、春節、五壹、中秋、國慶等重大節日期。這些時期多是拉攏感情、行賄受賄、權錢交易、收斂錢財等行為的高發期,強化對這段時期的監督,就抑制了“權力腐敗”最重要的發生期。
第三,加強對重要地點的監督。賓館、飯店、美容按摩廳、歌舞廳、夜總會等休閑娛樂場所及領導幹部的住宅,這些場所,往往是少數領導幹部“八小時以外”吃喝嫖賭、權錢交易、權色交易,最終滑向犯罪的深淵的重要場所,強化對這些場所的監督,就等於端掉了腐敗分子的“交易市場”。
加強對黨員幹部“八小時以外”監督的保障
(壹)建立黨員幹部“八小時以外”的考核機制。黨員幹部的形象沒有八小時內外之分,實施“八小時以外”考核能更完整、準確地考核公務員的德、能、勤、績、廉。為了更好地掌握黨員幹部“八小時以外”的活動情況,應當要求黨員幹部對自己“八小時以外” 外的主要活動進行記錄匯報。同時,要組織紀檢監察部門對黨員幹部“八小時以外”的活動情況進行考核。提拔幹部時,應先聽取紀檢監察部門的意見。考察幹部時,既要看幹部“八小時以內”的表現,也要看其“八小時以外”的表現;既要考察其工作圈,也要考察其生活圈、社交圈。對“八小時以外”有違紀違法情況反映的,應暫緩提拔;經調查問題較輕的,應及時進行提醒教育;確實存在嚴重問題的,應取消提拔資格,並交紀檢監察和司法機關從嚴處理。
(二)建立黨員幹部“八小時以外”監督的責任追究機制。對黨員幹部違反八小時以外廉政規定的,應嚴格進行責任追究,以發揮制度的警示作用。同時可實行連帶追究,要在黨員幹部內部真正形成相互監督、彼此約束的機制,凡黨員幹部的領導未能發現問題或沒有履行監督職能的,就追究黨員幹部領導的責任,以此來不斷黨員幹部內部相互監督的責任感。在責任追究上,要堅持壹把尺子量到底,追究力度壹個樣,使內部監督由“軟監督”變為“硬監督”。
“千裏之堤,潰於蟻穴”。讓反腐之“鏡”聚焦到八小時之外,就是要防堵這些細小漏洞,讓幹部在小違紀時就能及時被發現,就有人管、有人抓,防止滑向違法犯罪。壹系列的反腐實踐告訴我們,權力越大,監督越要嚴格;權力越集中,監督越要公開。從權、錢、人等易於滋生腐敗的關鍵環節入手,見微知著,抓早抓好,讓權力真正在陽光下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