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的境外投資者,不得進行房地產開發和經營活動。外商投資設立房地產企業,投資總額超過 1000 萬美元(含 1000 萬美元)的,註冊資本金不得低於投資總額的 50 %。投資總額低於 1000 萬美元的,註冊資本金仍按現行規定執行。設立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由商務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批準設立和辦理註冊登記手續,頒發壹年期《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企業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憑上述證照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辦《國有土地使用證》,根據《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商務主管部門換發正式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換發與《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經營期限壹致的《營業執照》,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的股權和項目轉讓,以及境外投資者並購境內房地產企業,由商務主管等部門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審批。投資者應提交履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的保證函,《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的變更備案證明,以及稅務機關出具的相關納稅證明材料。境外投資者通過股權轉讓及其他方式並購境內房地產企業,或收購合資企業中方股權的,須妥善安置職工、處理銀行債務、並以自有資金壹次性支付全部轉讓金。對有不良記錄的境外投資者,不允許其在境內進行上述活動。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註冊資本金未全部繳付的,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或開發項目資本金未達到項目投資總額 35 %的,不得辦理境內、境外貸款,外匯管理部門不予批準該企業的外匯借款結匯。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的中外投資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合同、章程、股權轉讓協議以及其他文件中,訂立保證任何壹方固定回報或變相固定回報的條款。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壹)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 主要是建設項目名稱、性質,用地與建設規模,供水與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運輸 方式與運輸量,以及廢水、廢氣、廢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二)建設項目規劃選址的主要依據1.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2.建設項目與城市規劃布局的協調;3.建設項目與城市交通、通訊、能源、市政、防災規劃的銜接與協調;4.建設項目配套的生活設施與城市生活居住及公***設施規劃的銜接與協調;5.建設項目對於城市環境可能造成的汙染影響,以及與城市環境保護規劃和風景 名勝、文物古跡保護規劃的協調。(三)建設項目選址、用地範圍和具體規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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