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向外國投資者轉讓境內股權(或資產)而獲得外匯收入的境內機構或個人提交的書面申請。
2.經商務(或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資產變現交易,應提供交易對應外匯收入的商務(或行業)主管部門批準文件;
3.股權(或資產)轉讓協議或其他有效交易文件。
4.被收購股權(或資產)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被收購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還需提供其IC卡)。
4.境內被並購企業最近壹期審計報告(若企業已是外商投資企業,還應附壹年外匯收支情況表)或有效的資產評估報告(涉及國有資產產權轉換的,應有所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或產權交易鑒證文件)。
5.銀行出具的收匯通知或證明文件
6.前述材料應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註:由於壹筆交易需要分期入賬,審核材料2、3、4只需在首次入賬審批時提供。
然後銀行憑外匯局的批準文件辦理入境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