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完稅證明壹般到妳們遞交退稅申請的稅務局去開!僅針對退運回來的這票報關單開完稅證明,跟其他的報關單沒有關系。如果妳們已經辦理了退稅手續,那就要補交回退稅款,稅務局批註“已補稅”;如果還沒有退稅,稅務局批註“未退稅”。
首先,妳要確定這批退運貨物是不是用妳們的擡頭報關的(不排除是妳們買單報關出去的!),不是妳們的擡頭報關的,系統裏沒有記錄,當然不可能給妳出證明啦。
其次,如果的確是以妳們的擡頭報關出口的,妳要了解妳這批貨物對應的 出口報關單 是否已經 簽發了
出口退稅聯和出口收匯核銷聯,即是否已經結關?沒有結關的稅務局系統裏也是沒有記錄的。
正常是要求出口後90天內辦理完海關簽發和結關手續,企業向稅務局提交電子數據的,稅務局系統裏才有相關數據。但妳們沒有按期完成以上流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24號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出口貨物發生退運的,出口企業應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附件34),並攜其到海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運手續。委托出口的貨物發生退運的,由委托方申請開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並轉交受托方。申請開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時應填報《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申請表》(見附件35),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1.出口貨物報關單(退運發生時已申報退稅的,不需提供);
2.出口發票(外貿企業不需提供);
3.稅收通用繳款書原件及復印件(退運發生時未申報退稅的、以及生產企業本年度發生退運的、不需提供);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另外,丟失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補辦出口報關單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