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股權激勵計劃外匯註銷登記主要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2.《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年第3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
[2007]1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7號)
二、辦理流程:
1.企業向註冊地所在外匯局提交申請;
2.外匯局依據有關制度審核有關資料無誤後為其辦理手續。
三、審核材料
1.書面申請(註明股權激勵計劃終止的原因)。
2.原《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登記表》。
3.與股權激勵計劃終止相關的真實性證明材料。
4.前述材料內容不壹致或不能說明交易真實性時,要求提供的補充材料。
四、審核原則
導致股權激勵計劃終止事項符合真實性原則。
五、審核要素
1.《境內個人參與境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登記表》已繳銷。
2.境內專用賬戶已銷戶。
3.提交材料完整齊全。
六、授權範圍
分局自行辦理或授權轄內分支機構辦理。
七、註意事項
1.因股權激勵計劃到期或因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外證券市場退市、境內公司並購重組等重大事項導致股權激勵計劃終止的,境內代理機構應在股權激勵計劃終止後20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登記註銷手續。
2.境內代理機構憑註銷登記憑證辦理後續賬戶清理及資金匯兌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