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人民幣理財?
人民幣管理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對人民幣紙幣、硬幣的發行、流通、銷毀、防偽等方面制定的壹系列政策法規,以及建立的壹套監督執行機制。包括人民幣發行資金管理、流通中的人民幣管理、人民幣圖像管理和防偽人民幣管理。
[編者]人民幣管理的內容
(壹)人民幣發行資金管理
人民幣的發行是高度集中、統壹、嚴格計劃的。人民幣發行基金是未進入流通領域,存放在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發行庫中的人民幣。發行基金和現金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概念,既有聯系又有本質區別。兩者的聯系在於可以互相轉化。在制度規定的程序下,發行資金從發行庫進入金融機構業務庫後,成為現金;現金從業務庫存入發行庫,然後成為發行基金。兩者主要有三個區別。
(1)具有不同的性質。發行基金是中國人民銀行的發行準備金,是未發行的貨幣;現金是國家依法給予強制流通的現實貨幣。
(2)所有制不同。發行基金的所有權屬於中國人民銀行;現金的所有權屬於壹切有現金收入的社會經濟實體。
(3)運動形式不同。發行資金由上級發行庫下達的調撥指令移動。沒有調撥令,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使用;現金是基於持有者的需要,伴隨著商品和勞務的流通。
為了保證貨幣發行的順利進行,中國人民銀行成立了人民幣發行銀行,並在其分支機構設立分支銀行,保管人民幣發行資金。分庫調撥人民幣發行資金應當按照上級庫的調撥指令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使用發行基金,不得幹預或阻礙人民幣發行基金的調撥。
(二)流通中人民幣的管理
1.受損人民幣的回收與銷毀。殘損人民幣的流通影響國家法定貨幣形象和人民健康,影響市場交易和人民利益,不利於鑒別貨幣真偽,人民銀行必須負責回收銷毀。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規定的標準,為公眾免費兌換殘缺、汙損的人民幣,並對殘缺、汙損的人民幣進行挑選,存入當地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將殘缺、汙損的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不得將殘缺、汙損的人民幣對外支付。
2.禁止發行和流通代用券。代幣券由單位或個人出售,包含壹定價值。它們在壹定環境下代替人民幣作為流通和支付手段,作為購物或消費的憑證。雖然代幣券不是假人民幣,但是代幣券的發行危害極大,必須禁止。《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市場上印制、出售代幣券替代人民幣”,“在市場上印制、出售代幣券替代人民幣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人民幣管理條例》也作出了同樣的規定,有力地維護了人民幣的法律地位和社會聲譽。
3.人民幣出入境管理。人民幣的進出經歷了壹個從禁止到逐步放開的過程。建國之初,中國禁止人民幣出入境。後來隨著形勢的變化,人民幣出入境從1954實行限額管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深入,人民幣出入境額度逐步擴大。1993年3月1日起,允許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壹次攜帶人民幣。在開放邊境貿易和小額貿易的地方,中國公民進出境和外國人攜帶人民幣的限額,可由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現為分行或中心支行)會同海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和海關總署批準後執行。
人民幣出入境管理的逐步放松符合客觀形勢。在不超過限額的情況下,人民幣進出境無需申報,簡化了海關手續,方便了大部分旅客的正常往來,有利於邊境貿易的發展,也為今後人民幣成為可兌換貨幣積累了管理經驗;有利於發展與港澳臺的關系;由此得出的民間匯率可以作為官方匯率管理的參考。
4.硬幣市場管理。改革開放以來,群眾性的錢幣收藏活動方興未艾,各地錢幣交易市場相繼出現和建立。然而,隨著收藏錢幣的熱潮,非法買賣人民幣的問題更加嚴重。有些人高價炒作某些面額、種類的人民幣以牟利,危害很大。嚴重影響了人民幣作為我國法定貨幣的嚴肅性,破壞了我國高度集中統壹的貨幣發行,影響了人民幣的正常流通。因此,必須加強管理,依法打擊非法買賣人民幣的行為。
(三)人民幣形象管理
人民幣的形象管理主要是采取壹些積極的宣傳措施和法律手段,教育和引導公民珍惜人民幣。愛護人民幣是每個公民的責任和義務。愛護人民幣,對於保持人民幣的清潔,便利人民幣的流通,防止偽造,維護國家貨幣的信譽,具有重要的意義。
《人民幣管理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人民幣。禁止損壞人民幣,妨礙人民幣流通。”“禁止下列損害人民幣的行為:
(1)故意損毀人民幣;
(二)制作、仿制、交易人民幣圖樣;
(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的;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損害人民幣的行為。“故意損壞人民幣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人民幣1000元以下的罰款。"
(4)人民幣防偽管理
假人民幣包括偽造的人民幣和變造的人民幣。偽造人民幣的流通損害了人民幣作為法定貨幣的地位和良好聲譽,阻礙了人民幣的正常流通,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切身利益。因此,有必要深入持久地開展反假人民幣工作。
近年來,打擊偽造人民幣的鬥爭十分嚴峻。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打假工作。經國務院批準,6月5438+0994 11建立了“國務院反假工作聯系會議”制度,由人民銀行主要負責人擔任召集人,有關單位負責人參加,組織領導全國反假工作,研究制定反假鬥爭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措施,成立國務院反假工作辦公室。此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都由地方政府牽頭,成立了相應的機構負責當地的打假工作。目前,打假工作成效顯著,已納入法治軌道。這項工作需要各部門和全社會的支持和共同努力才能繼續下去。
只有國家批準或者閉關鎖國,才能私自制造人民幣。國家有嚴格的法律政策和完善的金融監管,不必擔心人民幣泛濫,但難免有漏網之魚。那些非法制作者偽造的人民幣只是少量,不會影響中國整體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