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第七條轉賬結算憑證在經濟交易中具有與現金同等的支付能力。
在銷售活動中,開戶單位不得給予現金結算比轉賬結算更優惠的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
第八條國家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必須采取轉帳結算方式,不準使用現金。
擴展數據: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現金管理,促進商品生產和流通,加強對社會經濟活動的監督,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開戶銀行)開立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簡稱開戶單位),必須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接受開戶銀行的監管。
國家鼓勵開戶單位和個人在經濟活動中采用轉賬結算方式,減少現金的使用。
第三條開戶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除在本條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使用現金外,應當通過開戶銀行轉賬結算。
第四條各級人民銀行應嚴格履行主管財政機關的職責,負責對開戶銀行的現金管理進行監督和審計。
銀行根據本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負責具體實施現金管理,監督管理開戶單位的現金收支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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