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美元到10000美元之間。
依據《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
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出境,沒有或超出最近壹次入境申報外幣現鈔數額記錄的,按以下規定驗放:
壹、出境人員攜出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內(含5000美元)的,不需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當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內多次往返者除外。
二、出境人員攜出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應當向銀行申領《攜帶證》。出境時,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驗放。對使用多張《攜帶證》的,若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累計總額超過等值10000美元,海關不予放行。
三、出境人員攜出金額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應當向存款或購匯銀行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申領《攜帶證》,海關憑加蓋外匯局印章的《攜帶證》驗放。
攜帶超過等值10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應該向存款或購匯銀行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申領《攜帶證》,海關憑加蓋上述部門印章的《攜帶證》驗放。
對個別采取隱藏、偽報、瞞報等方法企圖逃避海關監管的旅客,海關將根據《海關法》、《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予以行政處罰。
擴展資料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法》第三十條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三個月未向海關申報的,其進口貨物由海關提取依法變賣處理,所得價款在扣除運輸、裝卸、儲存等費用和稅款後,尚有余款的,自貨物依法變賣之日起壹年內,經收貨人申請,予以發還。
其中屬於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應當提交許可證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發還。逾期無人申請或者不予發還的,上繳國庫。
確屬誤卸或者溢卸的進境貨物,經海關審定,由原運輸工具負責人或者貨物的收發貨人自該運輸工具卸貨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退運或者進口手續;必要時,經海關批準,可以延期三個月。逾期未辦手續的,由海關按前款規定處理。
前兩款所列貨物不宜長期保存的,海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前處理。
收貨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聲明放棄的進口貨物,由海關提取依法變賣處理;所得價款在扣除運輸、裝卸、儲存等費用後,上繳國庫。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