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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CRS " * * * * *相同的報告標準"

CRS(通用報告

標準),即“* * *符合申報標準”。2014年,OECD發布了《金融賬戶信息自動交換標準》,旨在打擊跨境逃稅,其中就包含了“CRS”。

2017年7月1日起,我國啟動與部分國家和地區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相關程序。中國版CRS”(共同申報標準)全球稅務系統的實施,意味著中國的稅務機關可以從境外金融機構了解到妳在境外有多少資產,在銀行存了多少錢。

《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由主管機關之間的示範協議和統壹的申報標準兩部分組成。主管機關之間的示範協議是規範各國(地區)稅務機關之間如何自動交換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的操作性文件。基於互惠模式,分為雙邊和多邊兩個版本。統壹申報標準規定了金融機構采集和報送外籍稅收居民個人和企業賬戶信息的相關要求和程序。根據《標準》開展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壹是壹國(地區)金融機構通過盡職調查程序對另壹國(地區)稅收居民和企業開立的賬戶進行識別,每年向金融機構所在國(地區)主管部門報送賬戶持有人姓名、納稅人識別號、地址、賬號、余額、利息、股息、出售金融資產收入等信息。然後,國家(地區)。具體流程如下圖所示:

中國“標準”實施時間表?2014年9月?經國務院批準,中國在G20財長和央行行長會議上承諾實施《標準》,第壹次信息交換是在2065438+2008年9月。?2065438+2005年7月?《稅收互助多邊公約》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第15次會議審議通過,於2065年2月對中國生效,為《標準》的實施奠定了多邊法律基礎。?2015 12個月?經國務院批準,中國國家稅務總局簽署了《多邊機構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協議》,為中國與其他國家(地區)金融賬戶涉稅信息交換提供了操作層面的多邊法律工具。?2016 10月?國家稅務總局就《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2017年5月9日?《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正式發布。?2017月07日1?金融機構開始對新開的個人和機構賬戶進行盡職調查。?2017 12 31之前?金融機構已完成對現有個人高凈值賬戶的盡職調查(截至2017年6月30日,金融賬戶總余額超過1萬美元)。?5月31之前,2018?金融機構提交信息。?2065 438+2008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首次與其他國家(地區)稅務機關交換信息。?2018 12 31之前?金融機構已完成對現有個人低凈值賬戶和所有現有機構賬戶的盡職調查。

金融機構是開展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和信息報送的主體。上述金融機構按業務類型分為存款機構、托管機構、投資機構和特定保險機構四類。金融機構可以委托第三方進行盡職調查和信息報送,但相關責任仍由金融機構承擔。如果基金、信托屬於投資機構,可以由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作為第三方完成盡職調查。

金融機構應當對在本機構開立的相關賬戶進行盡職調查,識別非居民金融賬戶,記錄並報送非居民金融賬戶相關信息。非居民是指該國稅收居民以外的個人、企業和其他組織,但不包括政府機構、國際組織、中央銀行、金融機構或在證券市場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附屬機構。前述證券市場是指當地政府認可並監管的證券市場。稅收居民是指國家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或居民個人。非居民金融賬戶是指由境內金融機構開立或維持,由非居民或具有非居民控制人的負非金融機構持有的金融賬戶。金融機構應當自認定之日起將非居民金融賬戶列為非居民金融賬戶進行管理。賬戶持有人既是本國稅收居民又是其他國家(地區)稅收居民的,金融機構還應當采集並報送賬戶信息。

根據賬戶持有人的不同,金融賬戶分為個人賬戶和機構賬戶。個人賬戶和機構賬戶進壹步分為2065438+2007年6月30日新增賬戶和股票賬戶。每個賬戶的盡職調查程序不同。

(壹)新的個人賬戶盡職調查程序。

(2)個人高凈值賬戶的盡職調查程序。

(3)個人低凈值股票賬戶盡職調查程序。

(四)開通機構賬戶盡職調查程序。

(5)非居民被確定為股票機構賬戶的盡職調查程序之壹。

㈥對現有機構賬戶的盡職調查程序。

金融機構應當匯總向境內分支機構報送的以下非居民賬戶信息,並註明報送信息的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和納稅人識別號: (壹)個人賬戶持有人的名稱、現住址、納稅居民國(地區)、納稅人識別號、出生地和出生日期;機構賬戶持有人的名稱、地址、稅收常駐國家(地區)和納稅人識別號;機構賬戶持有人為非居民控制人的負非金融機構的,還應提交非居民控制人的姓名、現住址、納稅居民國(地區)、納稅人識別號、出生地、出生日期。(2)賬號或類似信息。(3)單個非居民賬戶在公歷年度末的余額或凈值(包括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或年金合同的現金價值或退保價值)。當年銷戶的,余額為零,並註明已銷戶。(四)存款賬戶,提交在公歷年度收到或計入賬戶的全部利息。(五)托管賬戶,應提交因托管資產而收到或記入該賬戶的利息、股息及其他總收入的總額。如果提交信息的金融機構是代理人、中介人或名義持有人,應提交出售或贖回金融資產收到的或包括在托管賬戶中的總收入。(6)對於其他賬戶,提交該賬戶在公歷年度收到或計入的總收入,包括贖回款項總額。(七)國家稅務局要求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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