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條,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相當於每人每年5萬美元。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狀況調整年度總額。個人年度總額內的結匯、購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在經常項目下按照本規則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辦理,在資本項目下按照本規則“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
擴展數據: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壹條境外個人經常項目非經營性結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應當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以下證明材料到銀行辦理:
(1)房租支出:經房管部門登記的房屋租賃合同、發票或交款通知書;
(2)生活消費支出:合同或發票;
(3)醫療和學習費用:國內醫院(學校)收費證明;
(4)其他:相關證明和付款憑證。
上述單筆結匯金額在5萬美元以上的,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直接劃入交易對手境內人民幣賬戶。
第十二條境內個人經常項目下非經營性購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交易金額相關證明材料到銀行辦理。
第十三條境外個人合法的人民幣經常項目收入購匯和未使用的人民幣購匯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壹)在境內取得的合法經常項目人民幣收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交易金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稅收憑證)購買。
(二)原兌換未使用的人民幣回外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原兌換水單,原兌換水單自兌換之日起24個月內有效;出境前在境內海關場所當日累計價值不足500美元(含)且當日累計價值1000美元(含)的兌換,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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