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攜帶外幣現鈔單次出境,攜帶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以下的,無需向海關申報;攜帶總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下的,須向銀行申請《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簡稱《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銀行核發的《攜帶證》每張金額不得超過等值1萬美元。《攜帶證》應蓋有“國家外匯管理局攜帶外匯出境核準章”或“銀行攜帶外匯出境專用章”,並自簽發之日起30天內壹次使用有效,逾期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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