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出口結匯的辦法有收妥結匯、押匯和定期結匯三種。
收妥結匯,又稱收妥付款,是指議付行收到外貿公司的出口單據後,經審查無誤,將單據寄交國外付款行索取貨款,待收到付款行將貨款撥入議付行帳戶的貸記通知時,即按當日外匯牌價,折成人民幣撥給外貿公司。
押匯,又稱買單結匯,是指議付行在審單無誤的情況下,按信用證條款買入受益人的匯票和單據,從票面金額中扣除從議付日到估計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將余款按議付日外匯牌價折成人民幣,撥給外貿公司。
定期結匯,是議付行根據向國外付款行索償所需時間,預先確定壹個固定的結匯期限,到期後主動將票款金額折成人民幣撥交外貿公司。
對於結匯單據,要求做到“正確、完整、及時、簡明、整潔”。主要單據有匯票、發票、提單、保險單、產地證明書、普惠制單據、裝箱單和重量單、檢驗證書。
處理單證不符情況的幾種辦法:
1、表提
2、電提
3、跟單托收
賣方在處理索賠時,應註意下列各點:
1、要認真仔細地審核國外買方提出的單證和出證機構的合法性。對其檢驗的標準和方法也都要壹壹核對,以防買方串通檢驗機構 弄虛作假或國外的檢驗機構檢驗有誤。
2、要認真做好調查研究,弄清事實,分清責任。
3、要合理確定損失程度、金額和賠付辦法。
4、遇有良好出口機會,但進口商不願開立信用證;
5、出口商有融資要求;
6、對進口商資信情況及清償能力存在顧慮,希望解除帳面管理和應收賬款煩惱,以避免壞帳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