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納粹的25點綱領
國社黨上臺以來在德國實行的壹切措施都是依據其政治政綱,即所謂的“25點綱領”進行的。該綱領在1920年由國社黨創辦人德雷克斯勒(Anton Drexler)、該黨經濟綱領的提出者費德爾(Gottfried Feder)和希特勒三人***同草定,1926年希特勒宣布該綱領作為納粹運動的哲學與原理體系,是“永遠不變的”,1932年紐倫堡國社黨代表大會再度肯定了這個政綱的地位。
納粹的25點政綱明白地或隱示地包含了國社黨所有的基本觀念和政策。其中第4、5、6、24各點總述了納粹的民族觀及“主宰種族”觀念、反猶太人的偏見、以及對於所謂“積極的基督教”的不甘願的妥協;第1、2、3、8、19、22各點要求德國的統壹團結、“生存空間”、帝國的擴張、凡爾賽條約的廢除、“職業軍隊”的建立、“德國法律”體系的創設;第7、9、10、20、23、25各點確定納粹的國家觀,以及國家對個人關系之觀念。在納粹黨看來,個人的責任是勞動,並為公***幸福服務;國家必須為其公民謀得工作與安定;報刊、文學與藝術必須與納粹的“美德”與民族理念等觀念符合壹致;德意誌帝國必須加以高度組織化,必須有壹個強有力的中央政權。
25點綱領的其余各點是關於經濟問題的主張。這些條款聲稱納粹反對“大資本主義”,並提出土地改革、廢除地產投機買賣、“建立壹個健全的中等階級”、“大百貨公司的公有化”、鼓勵和扶植小型工商業、卡特爾和工業聯合體的國有化,以及廢除“利息奴役制”,第25點主張設立“職業會”(Professional Chambers)以執行帝國的法律,這些便是國社黨的經濟大綱。
至於1933年以來納粹的經濟政策究竟是否根據先前制定的計劃進行、進行到什麽程度、以及納粹的經濟政策是否足以代表經濟設計的壹個類型,研究納粹德國的人們對這些問題的結論並不壹致。我的答案是:在納粹黨上臺後的最初階段,其經濟政策與其說是推行25點綱領,倒不如說是為了謀求鞏固權力而在工人階級、中產階級和大資產階級三者之間左右逢源。納粹上臺後的最初幾年中,黨內的思想極不壹致,“左”“右”兩派間時起摩擦,這種黨內左右鬥爭的焦點在於托拉斯收歸國有以及廢除“利息奴役制”等諸多問題,而這些鬥爭使得納粹黨在制訂上臺後的經濟政策方面困難多端。
納粹起初很少註意對經濟問題進行通盤計劃,這壹點主要是受自由主義經濟學熏陶的經濟學家影響。後來因政治需要以及經濟壓力的影響,納粹開始考慮並實行計劃經濟,不過戈林所主持的幾個四年計劃,首要目的在於準備戰爭,所以,經濟建設在德國自始即是“軍國主義經濟”的壹面。
從1933年至1939年間,納粹努力將德國社會經濟生活改造為壹種新結構,以達成兩項目的:1、為鞏固國內統治建立經濟基礎;2、造成壹種足以支持(納粹認為必不可免的)戰爭的經濟。雖然納粹建立的國家經濟結構不是在所有方面都與“25點綱領”協調壹致,但在其各種制度、組織和法律中,還是可以看出來當初25點綱領所貫徹的主要觀念的。
二、世襲的農民
人們通常把德國當作壹個工業國家,在這個工業國家中,農業在經濟上只占次要地位。這點固然不錯,但也不見得完全正確。在德國的經濟中,農業亦自其重要性,因為農業生產足以供給約占全國所需80%的食品,納粹因此自上臺伊始即很註意他們的農業計劃。實行這個方案的機構比納粹體系的任何其他部門都發展得更為充分。
關於農業,納粹定下了幾個目標,最普遍的目標是與他們的種族理論有關聯的。在納粹運動發展的初期,他們宣布過農家或農民是德國民族之骨幹,是北歐血統的最健全來源。納粹農業政策的主要宣傳家臺裏(Walther Darre)和羅森堡都堅持認為“猶太人-馬克思-自由資本主義”的衰敗有壹個主要原因,即是人口離開了田地,而集中於大都市區域。
但是納粹還有壹些更實際更直接的目標,第壹個目標是以改進農業人口的生活為手段,在農村造成壹個在政治上效忠於納粹的集團;第二個目標是要發展農業生產,使它在戰爭與封鎖時能使德國滿足生活必需品的自給自足;最後也是最大的壹個目標是,納粹希望將忠誠的德國農民移往帝國四境的邊陲,以加強德國的軍事地位。納粹認為達到這些目標的方法是成立“世襲的農場”或自耕農地(freeholds)。這些世襲農場是依1933年9月29日的法令創立的,在法律的和社會的地位上類似封建時代的自耕地,壹個世襲農場不得超過125公頃土地(約合300英畝)。它的所有者必須是農民,而該農民又必須是德國血統的德國公民,或與德國有血統關系的外國公民,且必須是“榮譽的”人,所謂“榮譽”指的是接受並擁護國家社會主義。
世襲農場是不可讓渡的,也是不能抵押的。農民將這種耕地遺留給子孫時必須依照限定繼承人產業的法律、以及長子繼承法所規定之權利,不得將地產平分給數子。長子之外的繼承人只能分得對經營這世襲農地無重要影響的財產,他們可以用這筆財產獲得教育或職業訓練。如果這些繼承人不是由於自己的過錯而陷於貧困,他們有權回到世襲農場並在那裏生活。農民在遺囑上不能違背法律的規定改變其農場之處置。如果他沒有自然的繼承人,國家可以指定壹個繼承人。任何人不得擁有壹個以上的世襲農場。
為了處理在這條法律下引起的訴訟,納粹政府設立了特定的農業法庭,由各地地方法院的法官與兩個農民組成。凡有普通上訴法庭的地方設有高級法院,還有壹個最高法院以審理壹切有關自耕農場的案件。這些法院都有相當大的權利。如果有壹個業民不能經營其農場使其生利、或是他的行為“不榮譽”時,法院有權剝奪他領有世襲農場的資格。
到1936年,德國約有100萬所農場依照該法律變成了世襲農場,其中包括壹些大地產,其原來的主人在負債累累的情況下替他們的地產取得了世襲農場的法律地位,以此逃避債務,避免其農場被債權人沒收。
三、農業自治團
納粹提出的許多觀念中,有壹個觀點主張人口應該按照其各自的生產活動內容分成許多自治“團”,這個觀念首先施用於農業,結果成立了農業團,並發展成為對德國農民的壹切生產、定價與銷售活動進行嚴密管制的體系。
農業自治團不僅包括壹切地主佃戶、耕種者與農業工人,還包括所有的農產品與糧食批發商和零售商,以及壹切食品制造者如面粉廠主,釀酒廠主,制糧商(這些人被強制勒令參加),以及壹切農業合作社和其他銷售組織。農業自治團是壹種自治團體,其大部分開支均由會員的強制捐款中籌付。農業自治團由“德意誌帝國農民領袖”臺裏親自主持,他是直接由希特勒任命的,而且完全對希特勒負責。臺裏同時又是“糧食與農場部部長”。
農業自治團分為兩大部門,即參議部與行政部。參議部又分為七組,分管經濟與社會政策,宣傳,及國際問題。行政部分三大組,即人員,農場,市場。另有第四組管理人事與財政。人員組主管雇主與工人關系、精神的與道德的福利、農民傳統的保存、土地的重新墾殖等事。它還負責宣傳納粹對於農民社會地位與作用之觀念。農場組主管土壤改革,農場管理賦稅,農業展覽會及其有關問題。市場組的職務在集中各合作社及其他銷售組織工作。
農業自治團有20個區域協會,區域協會下有520個縣鎮協會。各縣鎮協會又分為無數地方協會。每個區域協會有其行政組織,略同柏林的中央政權機構壹樣。每個地方農場協會的領袖,通常都有當地的國社黨領袖兼任。此外還有兩個全國性咨詢機關;其儀節職務與宣傳職務大過其行政職務。壹個是農民顧問委員會,有委員100人。是由農業自治團的各職業部門中挑選出的,另壹個是德國農場委員會。會員1000名,由德國農民領袖從各區域及縣鎮農場的領袖中選拔其有聲望者充之。農場委員會準備並主持每年的農場代表大會,而這大會是歡宴的節期以及納粹向整個農業自治團打氣的機會。
政府為德國的每個農場都備有壹張農場經營證(卡片),在這上面載明關於地畝、收獲、牲畜以及農場操作的壹切事項,以供中央與地方當局對農場實行監督和管制。理論上農民可以自由種植他想種植的東西,但在實際上政府將每壹農民必須生產的各種商品規定壹個基本定額,比如說全德國約有200萬個種植做面包用的裸麥的農民,政府對於他們分別規定生產定額,規定的數量在每年種植季節終了時宣布,並由政府按規定價格收購。照類似方法,政府每年向面粉廠主分配定額,而面粉的價格由各縣鎮分別規定。
農民除了參加農業自治團的地方及縣鎮分區協會以外又需加入壹個銷售協會,這些協會是依照商品或商品組而分別組織的。德國***有10個中央協會或銷售聯合會,負責各種農產品(如裸麥,牛和牛奶,土豆,雞蛋,糖等)的銷售事宜。每個中央協會都是自治的法團,受農業自治團的管轄。第三帝國農民領袖為每壹個中央協會委派了全國性專員。中央協會同時受糧食農業部之管轄。如中央協會各自主辦其商品生產與銷售。它們規定生產成本,價格,利潤率,確定標準及產品分等的規定,並在某種程度內規定農產品之實際生產。
四、農村定居與農場勞工
分裂大地產、將它們分配給小農,這個方案成為德國政治上的重大爭端已非壹日。納粹綱領第17點主張“制定壹項法律,允許政府將有關公益的土地無償沒收”,並主張廢除土地抵押制度。但是納粹雖發出了這些諾言,在這方面卻並無什麽有意義的改革。
農村調整方案因德國必須增加農業生產而大受影響。德國絕大部分的大地產集中在勃蘭登堡與東普魯士,而這兩地的土壤和氣候利於廣耕,不利於深耕。這個事實頗足以妨礙政府大規模征收大地主或“容克”們的地產。至於容克地主們在政治上及軍隊中的勢力足以阻止這種政策就更不用說了。況且大多數這種新式農場必須有足夠大的面積,否則不能做有效的耕種。
德國小農的生計本不容易,而各地公有土地變為自耕農場之風流行甚盛,更予小農以沈重打擊。這些公有土地常常是小農唯壹可以畜養牛羊之草地,也是農民唯壹取給燃料的來源。現在,政府既推行變公有土地為自耕農場之政策,結果是常逼得小農非放棄其自己田地不可。在德國西部某些區域內,政府以分給他們東部土地的諾言,將小而貧的農戶及佃戶們驅離其原來的土地;然後將他們的農場合並成更大的農場,給予納粹認為可靠的人。
自從1934年納粹發動“生產戰”以來,農業勞工的缺乏愈來愈成為德國農業的嚴重問題。為解決這個問題,納粹采用了種種方法,輕則用各種利益勸誘人民做農業工人,重則使用強力手段強迫人們做農業工人。納粹所用的壹個主要辦法是強迫城市工人到農村去做幫工。這種辦法可以采取幾種方式,1934年5月15日的法令規定凡曾經在農村做過3年工作的工人不準在城市尋找工作,政府對違反此禁令者嚴厲處罰。1935年5月以後,政府又規定所有青年必須參加“勞動服務”,以做服兵役前的準備訓練。納粹廣泛利用勞動以輔助農業工作。尤其當收割的時節更甚。此外政府得派凡在勞動服務中有農作經驗的青年,到農場去做“助手”、“幫工”。如果這些青年不遵令前往,便被開除勞動服務界,而他們的“工作薄”則被吊銷。
1938年2月,納粹規定凡年齡在25以下的德國女子必須參加農業的勞動服務或者家務雇工的勞動服務,為期至少壹年,否則她們以後便不得擔任工業或者商業工作。1939年2月13日,政府頒布壹道命令,規定農業勞動者不得隨意改變工作,即使該工作仍屬於農業和林業範疇。兒童小學畢業後,政府就送他們去做壹年農業勞動,父母如企圖妨礙該法令的執行,便要受監禁的處罰。
雖然有這些限制辦法,納粹仍然未能防止“逃避農村”的趨勢。自從1933年以來,有成千上萬的農業工人企圖在城市裏和其他行業中尋求工作,他們當中大多數人成功地獲得了工作。農業助手的工資很低,他們的工作條件又比工業工人的更為惡劣,而且自1933年9月後,農場與森林勞動者不能享受失業保險的權利,農戶對這班助手還可以“工作遲鈍”或“懶惰”為由加以懲罰或罰金,因此農場工人的社會生活和地位排在城市工人之下。後來納粹曾經采取若幹補救措施,如鼓勵人們建築農場工人住宅,改良他們的工作環境,給他們以工作訓練,並促進其娛樂和健康活動。但德國重整軍備的種種需要,及1939年9月後世界大戰的爆發,又妨礙了這方面的進展。
自1938年以來,尤其是二戰開始以來,納粹越來越靠外國勞工(特別是波蘭和意大利工人)和俘虜去擔任農場工作,於是產生了壹個有趣的現象:納粹被時事所驅,不得不利用外國的“血統”來耕種德國的土地,同時德國人的血都當作肥料灑在了外國的土地上。
五、工商自治團
納粹自1933年以來建立的工業體系以壹個觀念為基礎,即民族經濟應該是服從國社黨的政治目的和國家的意誌。納粹摒棄自由主義派所謂的“自由經濟”的壹切觀念,將政治置於經濟之上。經濟政策必須取決於民族利益,而民族利益是什麽則由領袖們去解釋。
納粹德國的工業政策時又受其軍事考慮的影響。納粹從壹開始上臺便明白確切地以毀滅凡爾賽條約為目標,這樣壹來最後肯定不免於壹戰,因此在納粹規劃經濟活動的每壹個具體措施上都將戰爭這壹可能性計算到了裏面。1935年以後,尤其是1936年秋季以後,納粹開始提高統制國家經濟的趨勢,並將其納入備戰方案的壹部分。
納粹最初曾努力盡量采用舊有的經濟方式。1933年以前德國工業已經高度組織化,並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受政府管理。那時德國工業各種同業公會擁有的經濟控制力遠超過其美國同行。卡特爾這壹工業聯合組織在德國已經是控制生產銷售與定價壹個重要因素。納粹上臺後,采用了包括卡特爾在內的舊有的經濟組織方式,而將它們加以改變以適合於自己的新規則,這確是納粹善於運用社會心理的地方。
納粹在工業方面的機會主義精神上還有更甚於此者。納粹最初即是受“大工商者”的支持,並與工商各集團達成妥協。納粹只是漸進地推行工商業改革,這種妥協態度與他們對勞工和農民采取的嚴厲手段相映成趣。1934年2月27日,國民經濟部長施密特博士頒布了德國經濟組織改造準備工作法,這是納粹改組德國工業的第壹步。該法律是個壹般性法令。它授權經濟部承認各工業同業公會的經理,委派及罷斥其領袖,並得強迫各雇主和公司加入工會。改組的過程當時並未完成,1938年1月,沙赫特博士卸職,由納粹黨員豐克(Funk)博士擔任經濟部長,此時德國工業改組方才完成。
從1933年至1939年,納粹所完成的經濟結構是壹個極其復雜的職業與區域組織體系,其中心為工商業自治團和手工業自治團,這兩個自治團將除農業外的壹切工業性商業性的金融活動系統化了,並加以領導。
工商業自治團采用了強制、領袖與自管三大原則,壹切德國經濟事業必須壹律加入組織,任何企業如不參加,則它或它的負責人必遭受巨額罰金、以及其他責罰或取締。在這個自治團內,每壹行業(部門)都有壹個領袖,他由更高壹級的領袖委派,最高級的自治團領袖由德國經濟部長指派。德國境內壹切工商業企業都按其經營的經濟活動種類被派定參加自治團的某壹分組,每個企業同時又必須參加所在地的地域性組織。如果壹個企業在若幹地區內各有壹所工廠或分店,則其廠長或經理都需參加當地的地域組織。行業與地域的單位***同組成第三帝國經濟會議,由經濟部長直接主持。
工商自治團包括6個全國性部門:工業,動力,銀行,保險,貿易和手工業(另有交通部門,受別的法令規定)。這六個部門中工業部門最重要,它本身又分為七個主要組:采礦和冶金組、機器制造和改造組、鐵和五金器具組.、建築與建築材料組、化學紙張與印刷組、皮革、紡織和服裝組、食品與飲料組。這7個主要組再分為32個貿易組,例如采礦和冶金組分為采礦鐵生產、鑄造等等,機器制造分為制鐵、制鋼、交通工具、飛機生產等等。這32個組又再分若幹專門組和專門小組。例如機器制造下有紡織機器專門組,該專門組下面又有紡紗機器專門小組。每工廠或商店按照其主要生產品的種類加入各專門小組,上述各級分組在壹切的業務必要地點均設有辦事處。
除工商部門外,其余五個全國性部門下面沒有設主要組,而是直接劃分為貿易組(經濟組)、各專門組和專門小組。例如動力組分為兩個貿易組,即發電貿易組、煤氣與水貿易組。六個全國性部門及交通事業部門***分為55個貿易組,而這些貿易組又分為400余個專門及專門小組。
壹般說來,各貿易組是工商自治團中最重要的職業性分組。每壹貿易組向它的會員征收會捐,並為它的各專門組及專門小組制定預算。每壹貿易組的領袖有權對它的會員處以罰金,但不得超過1000馬克。被罰者可向全國性各組的領袖上訴,以他們的判決為最後的裁判。各組與分組之領袖在某種程度上受會員的控制,會員們可以不時對他們的領袖通過信任票或不信任票,不過,上級的領袖對於這種不信任票可以加以否決。每組在領袖之外還設有壹個委任的顧問會,凡制定預算時,或向會員攤派款項時,事先必須征尋顧問團的意見。顧問會審核本組的賬目。凡關於開銷費用,購置地產,委派經理,及發市或修正現行法規的事件,必須先聽取顧問會的意見,方能做決定。壹切組織或組至少每年必須召開會員大會壹次,並向大會報告本組的活動與財政情形。在這時候,會員也可以對其領袖通過信任票。
納粹起初並不想用這個復雜的機構去計劃德國的經濟,不過是想利用它做壹種工具,在必要時能夠籍以有效的控制經濟生活的壹個方面。工商業自治團被限定不得幹預壹切有關管制價格及規定銷售之事。納粹不願意工商業自治團變成壹種對國民有壟斷權利的巨大托拉斯或卡特爾。所以他們將規定價格與市場之權交給了別的權力機關和組織,工資問題同樣也劃歸其他方面主管。
工商業自治團各貿易組所擔任的大多是技術性、經歷性的工作。各貿易組必須經常供給其會員以下列各種情報:關於新的技術方面和工業材料;某宗特殊產品的市場情形;改進成本會計的方法;以及改良店廠管理的方法;運輸費率,與捐稅,貿易政策與外匯;防空保護,商業法律問題等。各貿易組推動各雇主合作訓練新的工人,幫助他們組織商業展覽與集會;並致力於關系工商業的經濟福利之其它問題。
在德國國內的14個工業區裏,各全國性組與各貿易組合組成14個地區組,下轄分組、地方小組。比較其余的全國性各組來,全國性貿易組的地方組織更為廣大。在若幹地區,專門小組可以比專門組本身更龐大,有的地區(如魯爾、西裏西亞、安哈爾特)因為工業集中,在這些地方,某個專門組織下轄的壹個區域辦事處可以比柏林的總處還更重要。
工商自治團還保有壹個廣大的地方性組織,其基本單位是工商會,又稱商會。全德國約有100個以上的商會,每個工廠或商店都必須加入壹個商會。這些商會是公***的公司法團,並為壹定地方或區域內工商企業的代表法團。商會之職責包括處理壹切對其會員有***同影響之舉,並向他們提供意見。他們管轄的問題與貿易組所管的相同,例如捐稅與外匯、鼓勵出口、職業教育學徒訓練、、商業仲裁、政府承包的生產或供應之分配。商會組織也以領袖主義為原則,其領袖或主席由經濟部長委派與撤換,各主席有壹個顧問委員會協助工作,顧問委員會也是由經濟部長委派的。這百余個地方商會***組成壹個全國商會總會,其總部設在柏林,其領袖和副領袖由國民經濟部長委派,他們須對部長負責。全國商會總會首先是各地商會的中央清算局,其次是各地方商會與政府之間的代言人。各商會發揮重要作用,將地方工商業團結起來,並將他們與中央經濟和政治當局打成壹片。
手工業部門的組織與此略異。它並無貿易組,而是分為52個全國性協會。它也有地方性結構,包括60個地方的手工業商會,而這60個分會又合組成壹個總會。全國性手工業組的最高長官是“德國手工業領袖”,他兼任德國手工業組主任以及手工業商會主席。
工商業自治團的最高機關是德國經濟會。它是由構成工商業自治團的各組織之代表組成的,在這個意義上,它是壹個代表性的團體,但德國經濟會又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受經濟部長的管轄。它的總部設在柏林,即原來的德國商業總會大樓。
六、卡特爾
除了“工商業自治團”以外,納粹政府還通過卡特爾來統治德國的工業。卡特爾在德國的地位猶如托拉斯在美國,卡特爾的重要性在於它能影響生產、價格與銷售。
卡特爾在德國是歷史悠久的老制度,它起源於19世紀的後半期,1933年以前的卡特爾是私人的商業組織,其目的在於限制產量、規定價格和分配市場為手段來維持利潤。德國工業在魏瑪***和國時代已經高度卡特爾化了,和美國的態度正相反,工業部門的高度集中化在德國並不被認為是弊病。
納粹奪取政權的時期曾經公開激烈地反對德國的卡特爾,認為它們都是“民主財閥”的資本主義代表。他們向小生產者和地方工商界允諾,壹旦他們奪取政權,必定解散卡特爾。但是納粹獲取政權以後發現卡特爾是壹種便利的工具,可以籍以建立對德國經濟的深遠統治,於是對卡特爾采取了新的路線。
1935年7月15日,納粹黨通過了“強制卡特爾法”。依照這項法律,經濟部長有權管制現有的工業聯合公司,可以強迫工業商企業加入現存的卡特爾組織,可以禁止新企業之建立及舊場業的擴充,並得決定現有場業必須利用之程度。納粹最初盡量避免應用卡特爾強制法,其中壹個主要理由是恐其攪亂價格結構。1933年至1934年,納粹最主要的願望是增加生產和減少失業,要達到這個目的,物價和工資必須保持穩定。全體工人的總數工資必須由更多的工人或的工作而增加。但是,事實證明,卡特爾之不變趨勢是增加物價。強制性卡特爾發出公布後,工業界似乎覺得他們的機會到了,便表示要將產品價格迅速提高並超過50%。納粹政府立刻起而幹涉,然而在1933年至1934年的時期內,卡特爾產品價格指數仍有相當大的增高。
納粹所以遲遲實行新的卡特爾法令還有壹個理由,即怕小工業和企業主不滿。壹般來說,小企業深怕卡特爾的影響,因為他們相信卡特爾會成為大企業吞並小企業的工具。第三個理由是新卡特爾法的通過和根據此法而采取的各種辦法大大刺激了各工業部門去自動卡特爾化,並成立各種的企業協定,因此國民經濟部長不用強制實行新法。據1936年11月的估計,德國有1700個卡特爾,各卡特爾在強制卡特爾法下變成了全新的組織,不再是為私人利益服務的私人組織,而為國家的利益服務。
納粹統治之下的卡特爾需要處理許多問題:防止工業的生產過剩;設法使某壹工業容易從事新的生產,以適應消費者時尚的改變以及其他市場波動;設法使各工業適應新的原料;調解季節的波動;改進家務型工業工人之環境;維持某壹工業部中大中小企業間的均衡;保障某壹工業生產方式(制造過程)之獨立性不為別的公司侵犯;將若幹種國民福利所必需的任務交付大企業;防止過度機械化,以維持高度熟練工匠的利益;維持類似企業之間的分工,以免浪費勞動力和生產資源。
工商業自治團從壹開始便對卡特爾的若幹功用有越俎代庖的趨勢,並企圖控制卡特爾,結果彼此間發生摩擦,以至德國政府越來越覺得非規定工商業自治團對卡特爾有行使某種監督之權不可。1936年10月12日國民經濟部長頒布壹道法令,將這個局面合法化了。這法令授權工商業自治團之全國性各組,得收集歸於卡特爾的壹切情報,將所有卡特爾及壹切市場的協定予以登記,並代表公眾利益,參加壹切組織卡特爾的設判。這種權力是賦予工業與貿易兩個全國性組,及地域經濟商會。
1936年11月12日的命令將卡特爾置於政府控制之下,或如《德國評論》所說,將卡特爾歸入民族經濟之內。由於工業部門的設立或擴充必須先得到政府批準,所以政府能夠依照需求以控制供應。因為政府可以將個別企業需求的規定變為對整個工業都有拘束力,於是也保證了生產條件的壹律性。
自1938年以來,各卡特爾便這樣與工商業自治團合作,並在其監督之下執行政府賦予他們的工作。為使工商業自治團的全國性各組對卡特爾之監督能切實有效,雙方的人員必須不同。換言之,凡與卡特爾有密切關系的人不能同時作工商業自治團全國性各組或貿易組之職員。自治團的全國性各組與貿易組須代表公眾利益而行動,而政府對各組中被認為“不受私人利益影響”之人予以充分支持。這樣壹來,卡特爾失去不少從前的勢力,而變成納粹政府控制國內工商業或兼並國外工業的工具。
七、價格的規定
納粹政府於1933年上臺時,急欲抑制德國的物價停止上漲,因為他們認為要使德國經濟復興,必須維持價格和工資的穩定。他們以這個觀念為出發點,最終發展成了壹個復雜而包羅萬象的定價制度。納粹稱價格規定為“價格構成”。
我們試將1933年以來納粹用以控制價格的各種努力做壹簡要敘述,以更明白他們這個定價制度的基本內容。1934年時,納粹政府頒布若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