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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匯發201119號文與200575號文的區別

差別很大,19號文還不僅僅包括75號文的審批。

1.1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登記:(1)增加了境內企業權力機構同意境外融資的決議書(境內企業尚未設立的,提供境內權益所有人同意境外融資的書面說明);

(2)新變化:境內居民個人辦理登記之前,可在境外先行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但在登記完成前,該特殊目的公司不得發生境外融資、股權變動或返程投資等實質性資本或股權變動;

(3)新變化:境內居民個人通過不屬於匯發[2005]75號文件所指“特殊目的公司”性質的境外企業對境內進行直接投資,在如實披露其境內控制人信息並被標識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後,如申請將該境外企業轉為特殊目的公司,適用本操作規程。該境外企業不受特殊目的公司登記完成前不得發生返程投資規定的限制。

1.2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變更登記:(1)新規定:特殊目的公司發生融資變更事項的,應在融資資金首次到賬後30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未辦理融資變更登記手續的境外融資資金不得以投資、外債等形式調回境內使用;

1.3 特殊目的公司設立、並購境內企業外匯登記:(1)結合了商務部10號文的規定。商務主管部門批準成立(或並購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批復文件及批準證書(並購雙方具有關聯關系或外國投資者以境外股權並購境內公司的應出具商務部的批復文件或批準證書);

(2)特殊要求:新設外資房地產企業的,另需提供已通過商務部備案的證明材料及承諾書,並購設立外資房地產企業的另需提供已通過商務部備案的證明材料、《國有土地使用證》及承諾書。

1.4境內居民個人從特殊目的公司獲得的資本變動收入入賬核準:境內居民個人從特殊目的公司獲得股息、紅利、出售股票所得等收入,需要先行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依法納稅申報之後才能到外匯局辦理入賬核準。

1.5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註銷登記:全新

1.6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補登記:(1)會計事務所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審計2005年11月1日以來,特殊目的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內企業是否向境外支付利潤、清算、轉股、減資、先行回收投資、股東貸款本息等款項(含將上述款項用於境內再投資、轉增資等)];

2010年59號文的要求,新的文件繼續延續了這壹要求。將是否有逃匯行為的核查責任交給會計師事務所。

(2)境內居民個人通過不屬於匯發[2005]75號文所指特殊目的公司性質的境外企業對境內進行直接投資,未按規定如實披露其境內控制人信息或未被標識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的,如申請將該境外企業轉為特殊目的公司,適用本操作規程。根據此規定,“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可以轉為特殊目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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