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於上海外高橋保稅區、外高橋保稅物流園區、洋山保稅港區和浦東機場綜合保稅區註冊成立,並從事經營性租賃業務的租賃公司。
2、區內租賃公司由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實施名單準入制管理。
3、區內租賃公司開展經營性租賃業務時,用於購買租賃物的資金50%以上來源於自身國內外匯貸款或外幣外債,或者租賃物是從境外租入並需要對外支付外匯租金的,可以外幣形式收取租金。
4、租賃物為飛機和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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