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內機構、駐華機構的下列項目外匯,可以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1)經營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勞務、技術合作的境內機構,在其業務項目進行中發生的業務往來外匯;
(2)從事代理對外或者境外業務的境內機構代收代付的外匯;
(3)境內機構暫收待付或者暫收待結項下的外匯,包括境外匯入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先收後支的轉口貿易收匯、郵電部門辦理國際匯兌業務的外匯匯兌款、鐵路部門辦理 境外保價運輸業務收取的外匯、海關收取的外匯保證金、抵押金等;
(4)經交通部批準從事國際海洋運輸業務的遠洋運輸公司,經外經貿部批準從事國際的外運公司和租船公司的業務往來外匯;
(5)保險機構受理外匯保險、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結算的保費;
(6)根據協議規定需用於境外支付的境外捐贈、資助或者援助的外匯;
(7)免稅品公司經營免稅品業務收入的外匯;
(8)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從事大型機電產品出口項目,此項目總金額和執行期達到標準的,或者國際招標項目過程中收到的預付款及進度款;
(9)國際旅行社收取的、國外旅遊機構預付的、在外匯局核定保留比例內的外匯;
(10)外商投資企業在外匯局核定的最高金額以內的經常項目項下外匯;
(11)境內機構用於償付境內外外匯債務利息及費用的外匯;
(12)駐華機構由境外匯入的外匯經費;
(13)境內機構經外匯局批準允許保留的經常項目項下的其他外匯。
2、境內機構、駐華機構的下列項目外匯,可以開立資本項目外匯賬戶:
(1)境內機構借用的外債、外債轉貸款和境內中資金融機構的外匯貸款;
(2)境內機構用於償付境內外外匯債務本金的外匯;
(3)境內機構發行股票收入的外匯;
(4)外商投資企業中外投資方以外匯投入的資本金;
(5)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為籌建外商投資企業匯入的外匯;
(6)境內機構資產存量變現取得的外匯;
(7)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在境內買賣 B股的外匯;
(8)經外匯局批準的其他資本項目下的外匯。
(作答時間:2024年6月12日)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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