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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在各中國銀行的外匯業務收費.

 壹

 壹、取消了無兌換差價手續費。對於從外匯專戶存款中支付原幣的款項,原收費辦法規定應收取2.5‰的無兌換差價手續費,新的收費辦法予以取消;對外匯貸款實際使用貸款時應收的手續費也壹並取消。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開立的外幣存款帳戶,同意作為特殊考慮,可提前執行。

二、對於加工裝配和補償貿易的收費標準,原收費辦法規定在實行原幣抵償時,分別按進口和出口各收取2.5‰的手續費,新收費辦法規定改收單據處理費,即按單據金額的1.25‰收取。

三、開出保函,原收費辦法規定按保函金額和有效期每年收取1‰的手續費,於開出保函時壹次收取,新收費辦法改為按開出保函的每年實際擔保金額收費1‰的手續費按年分次收取。

四、關於買入匯款的貼息和對資進口項下國外交單付款的墊款利息,原收費辦法規定按固定利率收取,鑒於當前國際市場利率浮動,變化很大,新收費辦法中不予規定,另按本行不定期公布的墊款利率收取。

五、對外貿系統各公司通過我行辦理進出口業務結算的收費標準,壹九八0年曾根據外貿部要求,同意在壹九八0年內按照我行(80)中財字第68號函規定的辦法收取。七月壹日起實行新收費辦法應按新收費辦法收取,在新收費辦法實行以前,按照國家進出口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外貿部、國家外匯管理總局、國家物價總局“關於印發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格試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規定辦理。

“中國銀行辦理各項外匯業務國內收費暫行辦法”已發送國務院各部、委、局,望妳行亦通知妳地有關部門。

附:

中國銀行辦理各項外匯業務國內收費暫行辦法

壹、 收費原則

(壹) 中國銀行是企業組織,根據經濟核算原則,按不同業務的性質、服務程度、負擔風險或責任的輕重,以及費用成本,分別制訂不同的收費標準,對公對私均按同壹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二) 在辦理壹筆外匯業務的過程中,如發生二項或二項以上的費用,應分別按收費標準累計算收。

(三) 收費所用的貨幣,凡國內銀行的費用,收取人民幣(貿易項下,按貿易內部結算價折算;非貿易項下,按對外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國外代理行向我收取的外幣費用,以及發生墊付外幣的利息,均向委托人收取外匯。

(四) 凡按公布的外匯牌價結匯的業務均按外匯牌價的買入價或賣出價辦理,外匯人民幣對人民幣之間的結匯,按壹比壹計算。

貿易外匯 (包括外匯人民幣)按貿易結算價結匯, 銀行買入或賣出都用同壹價格結算,買入或賣出均收千分之二的結匯手續費。

(五) 業務上發生二種外幣間的套匯,按銀行買入外幣的買入價和賣出外幣的賣出價套算。以外匯人民幣向銀行購買外幣時,按該外幣的賣出價計算;以外幣向銀行購買外匯人民幣時,按該外幣的買入價計算。

以外鈔向銀行換取外匯,按“鈔買/匯賣”套算。以外匯向銀行換取外鈔,銀行視外鈔庫存情況供應,按“匯買/鈔賣”套算,外鈔庫存充沛時,可酌情減免。金額大需要代購時,運保費由客戶負擔。

二、 收費標準

(壹) 進口開證

按開證金額折合人民幣收1.5‰的開證費,最低人民幣20元,其中增加開證金額的,按增加金額的1.5‰收費,最低為人民幣10元。

修改每次收人民幣10元。

上述開證、修改,如公司要求以電報辦理者,按實加收電報費。開證後的國外銀行向我收取的費用,由申請開證人負擔。

(二) 出口來證

企業單位接受國外開來的出口可轉讓信用證後,要求將信用證部分或全部轉讓給國內異地企業單位,每筆收取人民幣1.50元的手續費。要求以電報辦理者,另按實加收電報費。

(三) 進口代收

進口代收項下費用,原則上應按我對外收費費率表規定標準向國外委托人收取;如國外委托人要求由我國內付款人負擔,而付款人又同意支付的,應向付款人算收等值的人民幣。

(四) 外匯托收業務

1. 托收業務的郵費。辦理外匯托收業務時,分別下列情況計收郵費:

國內異地(包括對港澳地區)外匯托收每筆收郵費人民幣4角,要求收妥用電報劃回的加收電報費人民幣1.50元;

國外托收每筆收郵費人民幣1.20元,需轉委國內聯行辦理時,加收郵費2角;

單據超過掛號郵件的規定重量時,按實加收郵費。

2. 托收手續費。出口跟單托收,在辦理托收時,按托收金額收1.25‰的托收手續費,最低收人民幣5元;光票托收按托收金額收1‰的托收手續費,最低收人民幣1元。此項托收手續費壹律計收人民幣。

3. 應委托人的要求對托收的修改補充等,每次收取人民幣2元,要求以電報辦理的,按實加收電報費。

4. 托收業務項下國外銀行的收費,全部由委托人負擔。

5. 托收被拒付時,已收費用不退。

6. 個別小額外匯托收業務的收費,各行可酌情減收。

(五) 外匯匯款

1. 匯往國外匯款。包括電匯、信匯、票匯、出售人民幣旅行支票及開出旅行信用證等方式匯往國外的外匯匯出業務,壹律按金額算收1‰的匯費,最低人民幣2元,最高50元。對外代公司由船東負擔的大額匯款,仍按原規定辦法,不受最高額的限制。

匯出匯款應匯款人要求進行修改或退匯,每次收費人民幣2元。

匯款、匯款的修改及退匯業務要求以電報辦理時,按實加收電報費。

匯款以電報委托國內聯行轉匯時,每筆加收電報費人民幣1.50元。

匯款及退匯過程中國外銀行加收的費用由委托人負擔。

票匯的掛失(業務上允許的)、人民幣旅行支票或旅行信用證的掛失(或止付)所產生的壹切費用,均由委托人負擔。

2. 國內異地外匯匯款。凡客戶要求將外匯資金轉匯異地,按金額算收1‰的匯費,最低人民幣1元,最高50元。

匯款業務要求以電報辦理時,每筆加收人民幣1.50元的電報費。

(六) 單據處理費

未采用信用證、托收方式,而經本行轉遞單據者,按單據金額收取1.25‰的單據處理費。

(七) 開出保函

按開出保函的實際承保金額折合人民幣每年計收1‰的保證費,最低人民幣50元,不足壹年者按壹年收取,此項保證費於開出保函時和每年年初按實際承保金額收取。(八) 對外經援項下結算手續費

凡對外貸款援助或當地費用項下、出口寄單結算、重結算、匯款,每筆收人民幣20元,電報辦理按實加收電報費。

對外貸款援助項下向銀行購買外匯或將外匯賣給銀行,壹律按外匯買賣價辦理。(九) 代售外幣旅行支票按金額收1%,或按委托行的規定計收。

(十) 托收工傷死亡索賠和撫恤金,按金額收5‰手續費,最低收人民幣2元。特殊情況需要照顧者,可酌情減免。

(十壹) 托收股息、紅利和其他有價證券、代收房租、人壽保險及代售股票等,按金額收1%手續費,最低收人民幣2元。

(十二) 代開保管箱,處理或出售箱內有價物品等,按金額收2%手續費,最低收人民幣5元。

(十三) 代售房地產及其他產業,按金額收3%手續費,最低收人民幣10元。(十四) 托收遺產:

1. 金額在人民幣10,000元以下,按金額收2%手續費,最低收人民幣5元。2. 金額在人民幣10,000元以上,按金額收3%手續費。

(十五) 代辦其他疑難復雜托收業務,費率另議,最低收人民幣20元,最高費率不能超過金額的5%。

(十六) 華僑存款保管戶保管費

按存單、存折每年收人民幣2元,保管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

(十七) 僑匯轉匯國內異地:

1. 匯入僑匯因收款人遷移異地而轉匯異地,轉匯時不收費用。

2. 應收款人的要求轉匯國內異地時,按金額收1‰手續費。最低收人民幣1元,最高50元,要求以電報轉匯的,加收電報費人民幣1.50元。

外國人要求將人民幣轉匯國內異地,華僑投資公司的人民幣股金股息和華僑儲蓄的人民幣本息轉匯國內異地,可比照辦理。

(十八) 憑證工本費

企業、單位或個人向銀行領用整本憑證、支票簿等,應收回印刷成本費,標準由各行自行掌握。

上述各項收費標準中除明確規定應收郵費外,均不另收郵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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