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我國頒布了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其中的具體準則如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24號——套期保值、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等。,說明衍生工具、套期工具、被套期項目和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的使用。
通常情況下,通過簽訂遠期外匯合同,進口商對以外幣計價的應付賬款進行套期保值,或者出口商對以外幣計價的應收賬款進行套期保值。在會計處理上,基礎合約和衍生合約因匯率變動產生的匯兌損失應當相互確認和抵銷。其中遠期合約按遠期匯率入賬,基礎資產或負債按即期匯率入賬。在套期內,即期匯率與遠期匯率之間的差額所產生的匯兌損益作為套期成本,計入當期凈損益。
至於跨年度套期保值,匯兌損益計入哪壹年的損益,直接關系到A企業兩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總和。這說明現金流套期保值,但由於收款晚於預期,存在跨年度情況,不合理入賬也導致企業所得稅多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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