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描述:
壹個公司的CEO到底負責什麽?我應該具備什麽資格?
分析:
CEO(首席執行官),即首席執行官,是20世紀60年代美國公司治理改革創新的產物。隨著市場的變化,決策的速度和執行的力度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重要。“董事會決策,經理執行”的傳統公司制度已經難以滿足決策的需要。而且決策層和執行層之間信息傳遞的延遲和溝通障礙,決策成本的增加,嚴重影響了管理者對企業重大決策的快速反應和執行能力。解決這個問題的第壹點就是讓管理者有更多的權力自己做決定,讓管理者為自己的決定而戰,為自己的行為負責。CEO就是這種變化的產物。從某種意義上說,CEO代表了部分決策權從原來的董事會向管理層的過渡。
CEO和總經理在形式上都是企業的“壹把手”,CEO既是首席執行官,又是股東權益的代言人——大多數情況下,CEO是以董事會成員的身份出現的,而總經理不壹定是董事會成員。從這個意義上說,首席執行官代表著企業,並對其運作負責。
因為國外沒有類似的上級主管和來自四面八方的約束,CEO的權限比國內的總經理更絕對,但他們絕對不會像總經理那樣多介入公司的具體事務。CEO做出整體決策後,具體的執行力就會下放。所以有人說CEO在中國就像50%的董事長,50%的總經理。
壹般來說,CEO的主要職責在三個方面:①對公司的壹切重大事務和人事任免進行決策,決策後權力下放給具體的監督者,CEO的具體幹預較少;②營造鼓勵員工樂於為公司服務的企業文化;(3)推銷公司的整體形象。
QFII是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簡稱。在QFII制度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將被允許匯出壹定數量的外匯資金並兌換成當地貨幣,在嚴格的監督和管理下通過特殊賬戶投資於當地證券市場。各種資本利得,包括分紅、買賣價差等,經過審核都可以兌換成外匯匯出,實際上是有限度地向外國投資者開放國內證券市場。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QFII的投資範圍包括:a股股票、國債、可轉換債券、公司債券以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金融工具。
作為壹項制度,是指我國有關管理部門允許經批準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在壹定的監管和限制下,將外幣兌換成人民幣,通過專門賬戶投資於當地證券市場;投資者的資本利得和股息必須經過批準才能匯出中國。QFII作為壹種過渡性的低風險模式,在中國證券市場的逐步開放中發揮著獨特的作用。
在壹些國家和地區(特別是新興市場經濟國家),貨幣市場沒有完全開放,資本賬戶也沒有完全開放。外國資本的介入可能會對該國的證券市場產生負面影響。可以說,這壹制度正是為了防範這類風險而產生的。通過這壹制度,壹國的管理部門可以監督和引導外資的進入,使其適應本國經濟和證券市場的發展,抑制來自國外的投機性熱錢對經濟的沖擊,促進本國資本市場的國際化和健康發展,保護其獨立性。事實上,中國、臺灣省、韓國、印度、巴西等國家和地區在20世紀90年代就建立並實施了這壹制度。我國也於2002年6月5438+065438+10月頒布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相比,中國內地QFII制度在具體制度設計上更加積極和創新,尤其是在對外開放過程中,對境外機構投資者更具吸引力。中國的QFII制度有以下特點。
首先是壹步到位引入QFII制度的跨越式發展。根據壹般國際經驗,資本市場的開放會經歷兩個階段。第壹階段,可先設立“海外基金”(臺灣省模式)或“開放式國際信托基金”(韓國模式);這壹階段,臺灣省用了7年,韓國11年。中國繞過了第壹階段,壹步到位,後發優勢不可估量。
二是擴大了QFII準入的主體範圍,提高了要求。新興資本市場的國家和地區為了加強監管,壹般會通過掛牌的方式規定什麽類型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可以進入自己的國家或地區。此外,對QFII的註冊資本、財務狀況、經營期限等都有嚴格的要求。相反,中國對QFII範圍的認定相對寬泛,給予了海外投資者更多的自由。但為了保證國內證券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我國進壹步提高了對註冊資本數額、財務狀況、經營期限等指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