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平準基金制度最早始於1932年的英國,其基本內容是由政府撥給壹定的本幣和外幣資金設立外匯平準基金賬戶,外匯儲備納入此賬戶管理,進行外匯市場幹預的資金也全部來平準基金賬戶。外匯平準基金賬戶由財政部控制,中央銀行只作為該賬戶的代理人對賬戶進行管理。在我國,由央行或是財政部來主導外匯平準基金賬戶並不重要,關鍵在於把戰略決策者和策略執行者相分離,通過外匯平準基金進行外匯幹預,並不影響中央銀行的資產負債狀況,可以有效切斷外匯儲備增加和央行基礎貨幣投放的直接聯系,保證央行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和連續性。可以考慮借鑒日本的經驗,發行類似FBs的特別國債或特別票據用於平準基金購入外匯,並在法律上將之定義為調節資金余缺的現金管理券,不記入政府債務。平準基金賬戶在發行平準基金債券籌措人民幣資金時,應當考慮對貨幣市場利率及其對貨幣政策效果的影響,即它的所有資產負債活動,都不應當妨礙中央銀行追求貨幣政策最終目標的實現。這似乎是主要發達國家在外匯儲備管理和外匯市場幹預中必須遵守的壹個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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