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營業稅:根據相關稅收政策,股票交易業務的營業額為原賣出價(不含任何費用和稅費)與原買入價(不含各種費用和稅費)的差額,稅率為5%。
2.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企業的收入總額是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財產(股權、債權等)取得的收入。)、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等。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印花稅:財稅明電[2008]2號規定,經國務院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自2008年9月19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征收方式,對交易、繼承、贈與事務所出具的現有a股、b股轉讓文件,按千分之壹的稅率向交易雙方征收印花稅。即買賣、繼承、贈與a股、b股股權轉讓文件的轉讓方,按千分之壹的稅率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受讓方不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