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基礎證券海外發行人相關的風險
(1)中國存托憑證對應的標的證券境外發行人(以下簡稱境外發行人)在境外註冊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其股權結構、公司治理、運作規範等事項適用境外註冊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規,投資者權利及其行使的規定可能與境內市場不同。此外,境內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享有的權益也可能受到境外相關法律法規變化的影響。
(2)境外發行人的股票類別、股東權利、股東大會、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設立和權限、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的決議程序、公司利潤分配政策、反收購措施等事項可能與境內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存在較大差異,中國存托憑證的權利和行使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3)境外發行人註冊地法律法規和證券交易所市場相關規則為當地股東和投資者提供的保護可能不同於國內法律為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提供的保護,中國存托憑證的境內持有人可能需要承擔跨境行使或維護其權利的成本和負擔。
(4)由於存管機構在匯總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意願後行使標的股票的股東權利,存管機構為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設定的募集期截止時間可能早於境外發行人股東大會的召開時間,募集期的長短可能與境內a股上市公司股東投票期不同。
(5)如果境外發行人設置了表決權差異安排,每股特別表決權股份享有數倍於每股普通表決權股份的表決權,則中國存托憑證對應的標的證券視為普通表決權股份,其所代表的投資者的表決權與境內上市公司股東的權利存在較大差異。
(六)境外發行人在境內披露的財務報告信息可能采用財政部批準的其他會計準則編制,可能與我國企業會計準則有所不同,無需編制差異對賬表,投資者需認真閱讀。另外,境外發行人適用的會計年度期間可能不是國內投資者熟悉的65438+10月1至65438+2月31。比如可能是從4月1到次年3月31。因此,海外發行人披露定期報告的時間可能與國內上市公司不同。
(7)海外發行人可以按本所規則要求的格式編制和披露定期報告。季度報告不是強制性的,只有境外發行人根據證券交易所的要求或自願披露季度報告時,才應在境內同步披露。公司臨時公告披露的事項的類別、內容、披露頻率和時間可能與我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有所不同。
(8)由於境內外市場存在時差,境外發行人在境內外市場同步披露的具體披露時間可能仍存在壹定差異。境外發行人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市場披露信息時,不屬於本所信息披露期的,應當在本所市場最近的信息披露期進行披露。同時,為同步披露信息,境外發行人可在境內市場交易時間內不停牌披露信息,與境內a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通常做法不同。
(九)境外發行人在境內市場發行的信息披露文件必須使用中文,但公司註冊文件和其他法律文件可以使用英文或其他語言。
(10)境外發行人只能在境內市場小規模上市交易中國存托憑證,其大部分或大部分投票權由境外股東持有,而境內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持有的投票權僅占很小比例。
(11)境外發行人決定分紅後,會有兌換、清算等程序,可能導致境內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獲得分紅的時間較境外有所延遲。由於註冊地的外匯管制和政策,股息也可能會延遲。同時,延遲期內匯率的波動可能導致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實際獲得的股息與境外基礎證券持有人獲得的股息以及根據股息公告計算的預期金額存在壹定差異。
(12)境外發行人決定送股後,將有存管機構生成存托憑證等業務流程,可能導致境內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獲得股份的時間延遲。
(十三)境外發行人未獲得中國證監會或其他機構批準的,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不得實際參與配股。同時,境外發行人可根據存托協議及其他協議,通過向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派發可售配股期權的方式處理配股權益。在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參與配股的情況下,由於配股期與實際支付期不壹致,期間的匯率波動可能導致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實際支付的配股價格與根據配股公告計算的預期金額存在壹定差異。此外,境外發行人以認股權證或其他權利分配權益的,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可能無法通過存托人行使該權利。該權利可轉讓的,存托人可根據存托協議出售相關權利,並在扣除相關稅費後分發給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
(14)境外發行人的股利分配等公司行為可能因註冊地的法律制度和相關政策而被征收相關稅費,在壹定程度上影響投資回報。投資者應仔細閱讀境外發行人披露的文件,了解稅務事項和征收方式。
(15)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可以在中國境內依據《證券法》提起證券訴訟,但不壹定能作為倫敦市場境外發行人或投資者的境外住所,直接依據當地法律制度提起證券訴訟。
(16)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能否根據國內法律獲得以境外發行人為被告的訴訟在國內法院的強制執行,取決於中國與境外發行人註冊地國家或地區的司法協助安排。
二。與存托憑證相關的風險
(17)中國存托憑證是由存托機構發行,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證券為基礎,在中國境內發行的證券,代表境外基礎證券的權益。雖然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實際享有的權益與海外基礎證券持有人基本相同,但不能直接等同於持有海外基礎證券。投資者在參與中國存托憑證交易前,應當充分關註存托協議的具體內容,充分了解中國存托憑證所代表的權利與標的證券在範圍、行權方式等方面的區別,了解交易和持有中國存托憑證過程中的義務和可能受到的限制,並應當關註證券交易中常見的宏觀經濟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和不可抗力風險。
(18)中國存托憑證的數量在上市交易期間不固定,但會因跨境轉換而動態增減,數量的變化可能對交易價格產生壹定影響。同時,中國存托憑證的數量應達到中國證監會批準的上限。數量達到上限後,無法通過跨境轉換生成對應的中國存托憑證。
(十九)投資者買入或持有境外發行人在境內發行的中國存托憑證,即視為自動加入存托協議,成為存托協議的當事人,並按照存托協議約定的方式行使權利、履行相應義務。境外發行人與存托人可以協商修改存托協議,投資者不能獨立要求境外發行人或存托人對存托協議進行補充修改。
(20)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不是境外發行人的在冊股東,不能直接行使股東權利;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只能根據存托協議的規定,通過存托機構享有和行使分紅權和表決權。
(21)在中國存托憑證存續期間,項目內容可能發生重大實質性變化,包括但不限於中國存托憑證與標的證券之間轉換比例的調整,境外發行人和存管機構可以修改存管協議、變更存管機構、變更托管人、自願終止中國存托憑證上市。壹些變更可能只通過事先通知的方式對投資者生效。投資者可能無法行使投票權。
22.存續期間,中國存托憑證對應的境外基礎證券及其他財產可能被質押、挪用、司法凍結、強制執行等。,投資者可能面臨失去應有權益的風險。
(二十三)存款人可以向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收取與中國存托憑證相關的費用,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中國存托憑證的相關收費項目和標準。
(二十四)中國存托憑證的暫停和終止上市由本所另行規定,可能與a股有所不同。投資者應充分了解並關註相關風險。
(25)如果中國存托憑證終止上市,投資者可能面臨存托人無法根據存托協議的規定賣出標的證券、投資者持有的中國存托憑證無法轉至境內其他市場公開交易或轉讓、存托人無法根據存托協議的規定繼續向投資者提供相應服務等風險。同時,中國存托憑證未按規定向本所申請轉讓服務或者未達到本所提供轉讓服務的相關要求的,投資者持有的中國存托憑證不得通過本所轉讓。
三。中國存托憑證交易機制的相關風險
(二十六)在初始生成階段,跨境轉換機構可以與合格投資者協商達成以大宗交易方式轉讓中國存托憑證的協議,但協議的訂立與實際履行之間存在壹定的時間間隔,在此期間標的股價可能發生變化,對中國存托憑證的投資價值和上市後的交易價格產生影響。
27.與國內a股交易機制不同,中國存托憑證交易采用競價交易制度下引入競爭性做市商,做市商按規則履行雙邊報價等義務的混合交易機制。
(28)境內外證券停復牌制度存在差異。中國存托憑證和海外基礎證券可以在壹個市場正常交易,在另壹個市場暫停交易。
(29)中國存托憑證的漲跌幅限制與a股並不完全相同。交易所休市七個自然日及以上的,此後第壹個交易日漲跌幅比例為20%。
(30)中國存托憑證可以與標的股票進行跨境轉換,但初始階段只有符合條件的跨境轉換機構可以進行跨境轉換,暫不接受投資者的委托,投資者暫不能參與跨境轉換。
未來投資者可以參與跨境轉換後,要註意跨境轉換有壹定的周期和成本,期間標的證券或中國存托憑證的價格變動、匯率變動等因素都可能導致跨境轉換的損失。
(31)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將在特定情況下暫停,可能對市場流動性和交易價格產生壹定影響。例如,境外發行人進行權益分派、召開股東大會等公司活動時,托管人將在壹定期限內暫停辦理中國存托憑證的生成和贖回業務;當中國存托憑證數量達到中國證監會批準的上限且交易所休市時,存管機構將暫停生成中國存托憑證的業務。
(32)境外發行人的中國存托憑證和標的證券分別在境內外上市。由於時差和交易制度的差異,國內和國外市場的交易時間無法保持壹致。中國存托憑證的交易價格可能會受到海外市場標的證券開盤價和收盤價的影響,從而引起價格波動。
33.中國存托憑證的價格可能與海外基礎證券的價格不同。而且,由於中國存托憑證的價格有限制,而海外基礎證券的價格通常沒有限制,因此價格差異可能在壹定程度上有所增加。尤其是當境外基礎證券價格因重大突發事件而大幅波動時,中國存托憑證的價格可能與之相差較大。此外,在發生配股、配股、召開股東大會等公司行為時,境內外市場處理機制不同,也可能造成除息日前後境內外證券價格差異較大。
(34)境外發行人派發現金股利的,其在本所上市的中國存托憑證不得除息。上述安排不同於國內a股的除息安排。
35.境外標的證券的價格可能會因基本面變化、第三方研究報告意見、異常交易、做空機制、政治經濟因素等而出現大幅波動。,這將對中國存托憑證的價格產生影響。中國存托憑證本身的價格也可能因上述因素而波動。
(三十六)因不可抗力、交易或登記結算系統技術故障、人為失誤等原因,導致中國存托憑證交易或登記結算無法正常進行、交易或登記結算數據錯誤、中國存托憑證數據錯誤的,本所可根據相關規則采取相關措施。上述異常情況及其處置措施造成的損失,本所概不負責。
除上述風險提示外,各證券公司可根據具體情況在本公司制定的風險揭示書中進壹步列舉中國存托憑證交易存在的風險。“風險揭示”應清楚地用文字表述:
中國存托憑證的發行、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所適用的法律規則與國內a股存在壹些差異。投資者應認真閱讀《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存托憑證互聯互通監管規定(試行)》、《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存托憑證互聯互通上市交易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和交易所業務規則。本風險揭示書所披露的事項僅為列舉,無法詳細列出中國存托憑證交易的所有風險。投資者在參與交易前,還應了解和掌握其他可能的風險因素,確信已做好充分的風險評估和財務安排,避免因參與中國存托憑證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的損失。
投資者在風險揭示書上簽字,表明投資者已經理解並願意承擔參與中國存托憑證交易的風險和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