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些金融專家指出,央行規定“銀行間外匯市場參與主體可在原有集中授信、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基礎上,自主選擇雙邊授信、雙邊清算的詢價交易方式”,這項關於交易方式的轉變確立了人民幣做市商制度。
此前,銀行間外匯市場集中授信、集中交易的實質是央行是中國外匯市場最大、也是唯壹的做市商。為保持市場的正常交易,在市場短缺外幣時,央行投放外幣;反之,央行投放人民幣。
但現在引進的雙邊授信和雙邊清算方式,允許市場交易主體根據自身需要,向市場上任何交易對手進行詢價、交易,也就是說,在今後的雙邊交易中,無論在交易環節還是結算環節上都無須央行的介入。
不過,這些市場交易主體雖然將逐漸分擔此前央行在外匯市場上的做市商職責,但還只是人民幣做市商的雛形,他們的交易量最終仍要受央行授信額度的限制。
在中國銀行國際金融研究所壹位研究員看來,隨著非金融企業的介入,外匯充足的外貿企業將逐漸成為外匯市場的交易主體,甚至成為做市商。在國際外匯市場上,很多大型外貿公司由於有充足的外匯,都成為外匯市場的做市商。
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首席經濟學家哈繼銘強調,在人民幣未實現自由兌換之前,央行都將是中國外匯市場上最活躍的主體,“央行不會也不應該退出中國的外匯市場”。
人民幣做市商制度啟動
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發布《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指引(暫行)》及《關於在銀行間外匯市場推出即期詢價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決定在銀行間外匯市場引入做市商制度,並從2006年第壹個交易日起,在銀行間市場推出即期詢價交易方式。《指引》所稱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是指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準,在我國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人民幣與外幣交易時,承擔向市場會員持續提供買、賣價格義務的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指引》明確了做市商的基本條件、權利義務和對做市商交易的管理等內容。從《指引》發布之日起,凡符合條件的外匯指定銀行均可持規定的申請材料,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做市商資格,經核準後,履行做市義務,並接受定期評估。早在2002年,我國銀行間外匯市場就在歐元和港幣交易中進行了做市商制度的試點。在今年5月18日外匯交易中心推出外幣對外幣買賣市場時,也同時確立外幣對做市商制度,但業內壹直呼籲的人民幣做市商制度並未推出,這也使得央行成為人民幣對外幣交易中事實上的唯壹做市商。所謂即期詢價交易,也就是銀行間市場交易主體可在原有集中授信、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基礎上,自主選擇雙邊授信、雙邊清算的詢價交易方式,按照央行規定的銀行間市場交易匯價浮動幅度,在銀行間外匯市場詢價交易系統上進行雙邊詢價外匯交易。為方便競價系統收市後銀行及時平補頭寸,即期和遠期詢價交易時間同時延長至17∶30。銀行間外匯市場自1994年建立以來壹直采用的是競價交易方式,由電子競價交易系統組織交易,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而在即期詢價交易推出之前的8月8日,央行決定開辦銀行間遠期外匯交易,並同時在遠期外匯交易中引入詢價交易方式。在8月15日遠期外匯市場正式開通後,詢價交易方式被正式采用。外匯局官員就此表示,做市商在提供外匯市場的流動性、提高市場交易效率、轉移和分擔風險,促進市場發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現在正式引入做市商制度,是我國進壹步發展銀行間外匯市場,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的配套舉措,有利於活躍外匯市場交易,提高外匯市場流動性,增強中央銀行調控的靈活性,進壹步提高人民幣匯率形成的市場化程度,更好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而引入即期詢價交易方式,則將進壹步深化外匯市場建設,降低外匯交易清算風險,為外匯市場主體提供多種可選擇的交易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