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境貿易
1、區內企業可以從事進出境貿易、轉口貿易、過境貿易。
2、區內與境外間進出口的貨物,海關實行免稅或保稅政策,並實行備案制,不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
3、貿易企業從區外購進貨物出口離境的,可辦理出口退稅。
出口加工
1、區內加工貿易企業不實行分類管理、不設銀行保證金臺帳。
2、產品區內銷售或出口,免征生產環節增值稅。
3、加工出口產品入區的料、件免征關稅、增值稅、消費稅,免領進出口許可證。
4、境外入區的料、件加工周期不受時間限制。
5、經批準,區內企業可在區外進行部分工序性加工。
6、利用國內原料、零部件加工產品離境後,國內原材料部分可享受出口退稅。
保稅倉儲、商品展示及其它服務貿易
1、在區內儲存貨物的品種和倉儲時間不受限制。
2、允許區內倉儲的貨物進行商業性簡單加工。
3、允許區內企業從事面向國內市場的大宗進口物資分撥業務。
4、鼓勵企業在區內建立保稅商品展示交易市場。
外匯政策
1、區內企業可開立外匯現匯帳戶,並可在境外開戶。
2、保稅區內企業允許保留現匯,周轉使用。
3、區內企業不需辦理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核銷手續。
4、區內與境內區外的所有經濟交易,區內區外機構均不需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手續。
5、貿易項下外匯可根據項目運作需要自由匯往境外。
6、企業年度稅後利潤外方所得部分經核準可自由匯往境外,其中人民幣可換成外匯匯往境外。
7、區內企業資本項目外匯專用帳戶可以在註冊地開立,也可以在註冊地以外地區開立。
8、區內企業之間以及保稅區之間的交易,可以以外幣計價結算,也可以以人民幣計價結算。
財稅政策
1、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企業,按15%繳納企業所得稅,非生產性企業享受“免壹減二”的優惠,生產性企業享受“免二減三”的優惠。
2、外商投資興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3、外商投資興辦的先進技術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延長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獎勵政策
1.保稅港區實施特殊投資優惠,采取以項目給土地,以效益給優惠”的靈活政策,對於投資規模大,市場前景好的工業項目,視情況給予公告地價20%-50%的優惠。
2.引薦各界客商在保稅區開展投資及其它經濟合作業務,參照《青島保稅港區招商引資獎勵辦法》給予實際到位資金額的0.3%-1%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