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投資是BOT的壹種變換形式,是指壹個項目的運作通過項目管理公司總承包後,由承包方墊資進行建設,建設驗收完畢再移交給項目業主。BOT是對Build-Own-Transfer(建設—擁有—轉讓)和Build-Operate-Transfer(建設—經營—轉讓)形式的簡稱,現在通常指後壹種含義。而BT是BOT的壹種歷史演變,即Build-Transfer(建設—轉讓),政府通過特許協議,引入國外資金或民間資金進行專屬於政府的基礎設施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完工後,該項目設施的有關權利按協議由政府贖回。 通俗地說,BT投資也是壹種“交鑰匙工程”,社會投資人投資、建設,建設完成以後“交鑰匙”,政府再回購,回購時考慮投資人的合理收益。除了BT演變方式外,BOT的演變形式還有BOOT方式,即建設—擁有—運營—移交;BOO方式,即建設—擁有—運營;BLT方式,即建設—租賃—移交;BOOST方式,即建設—擁有—運營—補貼—移交;BTO方式,即建設—移交—運營等。標準意義的BOT項目較多,但類似BOT項目的BT卻並不多見。
BT投資模式的缺陷
BT項目建設費用過大。采用BT方式必須經過確定項目、項目準備、招標、談判、簽署與BT有關的合同,移交等階段,涉及政府許可、審批以及外匯擔保等諸多環節,牽扯的範圍廣,復雜性強,操作的難度大,障礙多,不易實施,最重要的是融資成本也因中間環節多而增高。 BT方式中的融資監管難度大。由於BT法律性質的特殊性,法律關系的復雜性,而且是壹種合同的組合,因此,融資監管難度大。
BT項目的分包情況嚴重。由於BT方式中政府只與項目總承包人發生直接聯系,建議由項目企業負責落實,因此,項目的落實可能被細化,建設項目的分包將愈顯嚴重。
BT項目質量得不到應有的保證。在BT項目中,政府雖規定督促和協助投資方建立三級質量保證體系,申請政府質量監督,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抓好安全生產。但是,投資方出於其利益考慮,在BT項目的建設標準、建設內容、施工進度等方面存在問題,建設質量得不到應有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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