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委、省級外貿公司和地(市)、縣級外貿公司)、生產企業、科研院所、商業物資企業、外經企業。按照進壹步深化外貿體制改革的要求,政府有關部門進壹步放寬了對外貿經營權的限制。目前仍實行審批制,賦予符合條件的生產企業、科研院所等有實力的經濟實體(包括私營企業)進出口經營權。此外,根據世貿組織規定,中國將在加入世貿組織後三年內完成由現行進出口經營權審批制向登記制的過渡。
二。外經貿企業審批程序
(1)生產企業
1.進壹步核實生產企業進出口經營權審批標準。
目前,新調整了生產企業進出口權審批標準。只要大型國有(特大號、大壹、大二)生產企業提出申請,就可以辦理審批手續。此外,技術密集型產品的機電產品生產企業審批標準調整為年出口供貨50萬美元,其他行業生產企業調整為年出口供貨654.38+0萬美元。對於已被批準擁有進出口權的生產企業集團,其成員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可單獨申請進出口權。
具體審批和程序是:生產企業應向所在省(市)外經貿委(廳)申報並
經貿委(經委、計委)提出的申請,經審查同意後,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經貿委,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根據國家經貿委審查的推薦名單辦理審批手續。
2.適當擴大自營進出口企業的進出口業務範圍。
(1)年出口額10萬美元以上的大型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經批準可設立獨立的有限責任進出口公司,管理本企業的生產。
相關或類似貨物的進出口業務。
(二)具備設計、生產(包括組織生產)和出口大型成套設備條件的大型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經批準可獲得與自產設備出口相關的工程承包權和對設計、安裝、調試、操作等技術人員和售後護眼人員的勞務派遣權。
3.特區生產企業申請進出口經營權將試行自動登記制度。經濟特區內註冊資本在200萬元以上並已投入生產的生產企業,可向當地外經貿部門申請登記註冊。外經貿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生產企業進行註冊登記,即可以取得自營產品和進口生產所需的機器設備、原輔材料的進出口權,可以按規定到海關、商檢、外匯。生產企業在申請進出口權過程中,對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決定不服的,可根據《行政復議條例》向外經貿部申請復議。
(二)州縣外貿公司
1997以來,有關部門對有固定經營渠道、有外貿貨源的縣級外貿供應公司放寬審批標準,多年來為外貿發展做出了貢獻。對國民生產總值30億元(少數民族地區和西部地區654.38+0億元)的市(縣),原則上可考慮給予1個進出口經營權。
對經濟特區生產企業以外的企業申請進出口經營權,試行外經貿部總量控制、經濟特區自行審批的辦法。即在外經貿部重新核定特區現有有進出口經營權企業(以下簡稱外貿企業)數量的基礎上,按照外貿企業總數與壹般貿易出口創匯規模掛鉤的原則,特區壹般貿易出口創匯總額每增加65438億美元或壹般貿易出口創匯年增長率每提高5%,可新增外貿企業1家經濟特區外經貿主管部門根據外經貿部規定的必備條件和標準,自行審批經濟特區內從事進出口業務的外貿企業,並報外經貿部備案。目前,外經貿部已批準了五個經濟特區,總數為2013的1996。
(3)科學研究機構
只要具有較強的技術和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能力,並取得了科技成果商品化、產業化的成果,經國家科委推薦,外經貿部將接受其進出口經營權的審批,並委托代理出口平均創匯不少於30萬美元的科研院所在申請進出口權前兩年。
到目前為止,已有200多家科研院所獲得了其科技產品的進出口權。
申請進出口權的科研院所必須履行以下程序:國務院各部門直屬科研院所向其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主管部門送科技部和外經貿部;地方科研院所向負責審查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貿廳(委)和科委提出書面申請,達成協議後報科技部和外經貿部。科技部對各部門、各地區上報的科研院所進行審核後,提出審核意見,分批送外經貿部,外經貿部根據科技部的審核意見進行審核並回復。
進出口權原則上直接授予科研院所,不再審批新的進出口公司。科研院所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進出口權直接授予單位;科研院所本身沒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可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將境外經營權授予指定的全民所有制直屬企業。
(4)對外經濟合作公司
自1979年以來,我國開展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業務已有17年,取得了顯著成績。隨著對外開放步伐的加快,對外承包勞務的數量進壹步擴大。目前,我們主要支持和鼓勵具有獨立施工能力和較強管理能力的工程公司申請對外承包勞務經營權。這類公司都要求持有建設部頒發的壹級工程資質證書,在與有對外經營權的公司合作中有良好的對外業績。
對出口創匯達到65438億美元以上的外貿公司,有關部門也將賦予其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的權利。
設計院在國外承擔過重要工程,持有建設部頒發的證書。
級勘察設計監理證書和勘察設計院,並已開展1-2項業務。
項目,將授予相應的勘察、設計、咨詢和監理等涉外經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