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程序和費用:
國外廠家發貨前,國內客戶把錢存到我們公司賬戶(客戶為了安全不想把錢存到個人賬戶)。
國內客戶收到貨確認沒有問題後,我們會把貨款匯給國外公司(對於國外公司,我們不能親自支付,只能給國外公司)。我們只收取客戶1%-3%的咨詢費。
問題:
公司的賬目進出有很多。我應該如何處理這個稅務問題?我的咨詢費可以征稅,但是我收的稿費不能征稅!但是這些賬目怎麽向稅務機關解釋呢?)"
由於本人不做財稅工作,本文目的是學習,僅從法律層面做壹個分析,如有錯誤請稅務專家指正。
以下是我的分析: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其他費用。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手續費、補貼、基金、代收費用、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預付款項、罰息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費用。
公司的收入分為兩部分:壹部分是催款,壹部分是咨詢費。根據上述規定,咨詢費屬於應稅服務,代收費用屬於價外費用,均屬於“營業額”的組成部分,應繳納營業稅。按營業額征收的營業稅,由提供“咨詢服務”的“外資小公司”向稅務機關繳納。
這時,又遇到了第二種情況:
“壹家培訓公司,對學生收取的費用中包含了酒店代為收取的住宿費。這部分需要交營業稅嗎?如果要付費,有什麽辦法解決嗎?因為稅收上說,只要是妳的收入,就必須全額納稅,但是這部分需要交給酒店。那不是雙重征稅嗎?另外,財務上怎麽做賬,謝謝大家的指點。”
這個問題其實涉及到營業額的扣除。《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也規定,只有在下列五種情況下,才能扣除相應的營業額:
(壹)納稅人將承包運輸業務轉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其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納稅人從事旅遊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為旅遊者支付給其他包價旅遊企業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遊景點門票和差旅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三)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其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四)買賣外匯、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的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仔細壹看,這家培訓企業並不屬於以上任何壹家。其雖收取酒店住宿費,但並非從事旅遊業務的企業,因此收取的款項不得從營業額中扣除。
最後,在本文的最後,我對這個問題還有壹個疑問:
向收款企業收取收款款項的企業是否需要再次繳納營業稅?
據我了解,代收企業收取的費用包括兩部分:勞務費和價外費,其中價外費從營業稅中扣除,交給代收企業。此時,接收企業收到的款項實際上仍然是勞務費用,所以按照規定,需要重新征收營業稅。也就是說,已經形成了實際的重復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