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了規範套期保值的確認和計量,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套期保值(以下簡稱套期),是指企業為規避外匯風險、利率風險、商品價格風險、股票價格風險、信用風險等,指定壹項或壹項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預期抵銷被套期項目全部或部分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
第三條 套期分為公允價值套期、現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
(壹)公允價值套期,是指對已確認資產或負債、尚未確認的確定承諾,或該資產或負債、尚未確認的確定承諾中可辨認部分的公允價值變動風險進行的套期。該類價值變動源於某類特定風險,且將影響企業的損益。
(二)現金流量套期,是指對現金流量變動風險進行的套期。該類現金流量變動源於與已確認資產或負債、很可能發生的預期交易有關的某類特定風險,且將影響企業的損益。
(三)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是指對境外經營凈投資外匯風險進行的套期。境外經營凈投資,是指企業在境外經營凈資產中的權益份額。
第四條 對於滿足本準則第三章規定條件的套期,企業可運用套期會計方法進行處理。
套期會計方法,是指在相同會計期間將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變動的抵銷結果計入當期損益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