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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的第三章 套期確認和計量

第十七條 公允價值套期、現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運用本準則規定的套期會計方法進行處理:

(壹)在套期開始時,企業對套期關系(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之間的關系)有正式指定,並準備了關於套期關系、風險管理目標和套期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該文件至少載明了套期工具、被套期項目、被套期風險的性質以及套期有效性評價方法等內容。

套期必須與具體可辨認並被指定的風險有關,且最終影響企業的損益。

(二)該套期預期高度有效,且符合企業最初為該套期關系所確定的風險管理策略。

(三)對預期交易的現金流量套期,預期交易應當很可能發生,且必須使企業面臨最終將影響損益的現金流量變動風險。

(四)套期有效性能夠可靠地計量。

(五)企業應當持續地對套期有效性進行評價,並確保該套期在套期關系被指定的會計期間內高度有效。

第十八條 套期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企業應當認定其為高度有效:

(壹)在套期開始及以後期間,該套期預期會高度有效地抵銷套期指定期間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

(二)該套期的實際抵銷結果在80%至125%的範圍內。

第十九條 企業至少應當在編制中期或年度財務報告時對套期有效性進行評價。

第二十條 對利率風險進行套期的,企業可以通過編制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到期時間表,標明每期的利率凈風險,據此對套期有效性進行評價。

第二十壹條 公允價值套期滿足運用套期會計方法條件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套期工具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套期工具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賬面價值因匯率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二)被套期項目因被套期風險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被套期項目的賬面價值。被套期項目為按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進行後續計量的存貨、按攤余成本進行後續計量的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也應當按此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於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組合壹部分的利率風險公允價值套期,為符合本準則第二十壹條(二)的要求,企業對被套期項目形成的利得或損失可按下列方法處理:

(壹)被套期項目在重新定價期間內是資產的,在資產負債表中資產項下單列項目反映(列在金融資產後),待終止確認時轉銷;

(二)被套期項目在重新定價期間內是負債的,在資產負債表中負債項下單列項目反映(列在金融負債後),待終止確認時轉銷。

第二十三條 滿足下列條件之壹的,企業不應當再按照本準則第二十壹條的規定處理:

(壹)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終止或已行使。

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壹項套期工具替換時,展期或替換是企業正式書面文件所載明的套期策略組成部分的,不作為已到期或合同終止處理。

(二)該套期不再滿足本準則所規定的運用套期會計方法的條件。

(三)企業撤銷了對套期關系的指定。

第二十四條 被套期項目是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工具的,按照本準則第二十壹條(二)對被套期項目賬面價值所作的調整,應當按照調整日重新計算的實際利率在調整日至到期日的期間內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對利率風險組合的公允價值套期,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的相關項目,也應當按照調整日重新計算的實際利率在調整日至相關的重新定價期間結束日的期間內攤銷。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不切實可行的,可以采用直線法進行攤銷。

上述調整金額應當於金融工具到期日前攤銷完畢;對於利率風險組合的公允價值套期,應當於相關重新定價期間結束日前攤銷完畢。

第二十五條 被套期項目為尚未確認的確定承諾的,該確定承諾因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應當確認為壹項資產或負債,相關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六條 在購買資產或承擔負債的確定承諾的公允價值套期中,該確定承諾因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已確認為資產或負債),應當調整履行該確定承諾所取得的資產或承擔的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

第二十七條 現金流量套期滿足運用套期會計方法條件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中屬於有效套期的部分,應當直接確認為所有者權益,並單列項目反映。該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額,按照下列兩項的絕對額中較低者確定:

1.套期工具自套期開始的累計利得或損失;

2.被套期項目自套期開始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累計變動額。

(二)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中屬於無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確認為所有者權益後的其他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三)在風險管理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中,載明了在評價套期有效性時將排除套期工具的某部分利得或損失或相關現金流量影響的,被排除的該部分利得或損失的處理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對確定承諾的外匯風險進行的套期,企業可以作為現金流量套期或公允價值套期處理。

第二十八條 被套期項目為預期交易,且該預期交易使企業隨後確認壹項金融資產或壹項金融負債的,原直接確認為所有者權益的相關利得或損失,應當在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影響企業損益的相同期間轉出,計入當期損益。但是,企業預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凈損失全部或部分在未來會計期間不能彌補時,應當將不能彌補的部分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九條 被套期項目為預期交易,且該預期交易使企業隨後確認壹項非金融資產或壹項非金融負債的,企業可以選擇下列方法處理:

(壹)原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相關利得或損失,應當在該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影響企業損益的相同期間轉出,計入當期損益。但是,企業預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凈損失全部或部分在未來會計期間不能彌補時,應當將不能彌補的部分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二)將原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相關利得或損失轉出,計入該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

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的預期交易形成了壹項確定承諾時,該確定承諾滿足運用本準則規定的套期會計方法條件的,也應當選擇上述兩種方法之壹處理。

企業選擇了上述兩種處理方法之壹作為會計政策後,應當壹致地運用於相關的所有預期交易套期,不得隨意變更。

第三十條 對於不屬於本準則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涉及的現金流量套期,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應當在被套期預期交易影響損益的相同期間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壹條 在下列情況下,企業不應當再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壹)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終止或已行使。

在套期有效期間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不應當轉出,直至預期交易實際發生時,再按照本準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壹項套期工具替換,且展期或替換是企業正式書面文件所載明套期策略組成部分的,不作為已到期或合同終止處理。

(二)該套期不再滿足運用本準則規定的套期會計方法的條件。

在套期有效期間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不應當轉出,直至預期交易實際發生時,再按照本準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三)預期交易預計不會發生。

在套期有效期間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應當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四)企業撤銷了對套期關系的指定。

對於預期交易套期,在套期有效期間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不應當轉出,直至預期交易實際發生或預計不會發生。預期交易實際發生的,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預期交易預計不會發生的,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應當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二條 對境外經營凈投資的套期,應當按照類似於現金流量套期會計的規定處理:

(壹)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損失中屬於有效套期的部分,應當直接確認為所有者權益,並單列項目反映。

處置境外經營時,上述在所有者權益中單列項目反映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應當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二)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損失中屬於無效套期的部分,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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