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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發展中的質量問題

例如:保險業

論中國再保險業的發展戴鳳舉(中國再保險公司,京100088)[收件日期]2000-04-01[作者簡介]戴鳳舉(1941-),男,高級經濟師,江蘇省興化縣人。曾任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浙江分公司總經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副總經理、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副總經理、PICC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現任中國再保險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

[關鍵詞]再保險公司;再保險市場;保險公司;企業法人;管理結構

摘要:中國的再保險業已經具備了相當的實力,發展勢頭良好。但是,為適應加入WTO的需要,國有再保險公司應發揮中國再保險市場的主渠道作用,維護國家利益。當前,需要不斷壯大國有再保險公司的實力。為實現這壹目標,應按照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精神,加快建立公司治理結構,使公司真正成為法人,自主經營。同時,需要發揚艱苦奮鬥的精神,再接再厲,探索國有再保險公司股份制改革,深化內部管理體制改革,合理使用人才,完善激勵機制,重視資金使用,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益。

(1)

自1979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我國保險業年均增長37.6%,為再保險業的崛起奠定了基礎。1996年初,PICC再保險有限公司成立。65438-0999年,國務院在PICC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基礎上組建中國再保險公司,行使國家再保險公司的職能。1999年,中國再保險公司保費收入達到12214億元,年末總資產達到12億元,比成立之初增長295.52%。貨幣資產占總資產的90%以上;長期責任準備金也較成立之初增加了54.74%。該公司在紐約、倫敦和迪拜設立了代表處,上海和深圳的分公司正在建設中,今年可以開業。按凈保費規模計算,中國再保險公司位列全球同業前20名。從65438到0997,PICC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獲得全球“最佳公司設立”獎,令全球同行刮目相看。

再保險行業的發展有力地支持了直接業務的發展。四年來,PICC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再保險公司* * *支付各類賠款219億元。1998特大洪水期間,僅先行賠付就達6.89億元。

目前,中國再保險公司保持著良好的發展勢頭,但也存在壹些亟待解決的問題,既有內部的矛盾和困難,也有外部的發展機遇和強大挑戰。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國內保險和再保險市場將進壹步開放。這對中國民族再保險業的發展既是機遇也是挑戰。從機遇看,擴大對外開放有利於加快形成國內再保險市場競爭格局,提高再保險行業經營水平,促進市場逐步完善;也可以更好的學習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經驗。從挑戰來看,剛剛起步的中國再保險公司要在資本實力、服務水平和質量、人才培養和使用等各個方面與國外公司競爭。中國再保險公司在行使國家再保險公司職能時,能否發揮中國再保險市場主渠道的作用,既是公司利益之爭,也是國家利益之爭。因此,加入WTO後,中國再保險公司通過其特有的分散風險、平衡外匯收支的功能,維護國家利益的負擔更加沈重。

再保險業務因其經營特點而具有開放性,外國公司進入這壹市場的成本遠低於進入直接承保市場的成本。因此,中國的再保險市場將首先成為中外公司爭奪的戰略要地。

再保險業務的競爭與直接保險業務的競爭還有壹個明顯的區別:沒有競爭的“緩沖區”。外資公司與中資直保公司的競爭是搶客戶,爭奪保單,與再保險公司的競爭是爭奪被分出公司。失去壹份保險當然不同於失去壹家公司。失去壹家公司就相當於失去了壹部分市場。

中國再保險公司成立時間不長。與發達國家的再保險公司相比,其資產規模不夠大,實力不夠強。在產品開發與創新、技術實力、服務質量、信息處理、人力資源開發與利用、風險管理等方面存在壹定差距。此外,中國再保險公司尚未形成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管理體制,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和按勞分配等激勵機制改革力度不大。這些都制約了中國再保險公司的發展,削弱了其市場競爭力。

(2)

再保險作為中國保險業的重要組成部分,要迎接入世的挑戰,必須走適合中國國情的道路。保護投保人利益,維護國家保險利益,促進經濟發展是我們的根本目的。其戰略思路是:在依法經營的前提下,以國家再保險公司為主導,中國所有保險公司共同參與,充分利用當前政策支持的優勢,以發展國內市場、為國內保險公司提供再保險保障並逐步走向國際市場為基本出發點,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互惠互利、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多層次再保險體系,促進中國保險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首先,要按照我國《保險法》經營再保險業務,促進我國再保險業的順利發展。壹個國家的法律壹般都是有利於本國的,對本國市場實行特殊保護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在發展中國家尤其如此。中國改革開放以來,壹些重要的法律法規頒布實施,為保險和再保險的發展創造了極為有利的條件。特別是《保險法》關於法定再保險和國內再保險優先的規定,是國家利益的體現,為防範和化解保險經營風險,避免國家外匯損失提供了法律依據。我們必須自覺遵守法律,維護國家利益。

其次,立足國內市場作為長期發展戰略目標。目前,世界發達國家再保險承保能力過剩,再保險市場疲軟,發展空間十分有限。它們的再保險公司大多將發展戰略定位於國際市場,尤其是潛力巨大的發展中國家。中國本身就是壹個發展保險和再保險的巨大市場。對於我國的再保險公司來說,以開拓國內市場為立足點更為現實,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必須充分發揮這壹優勢。

第三,增強凝聚力,提高國際競爭力,維護中國保險業的共同、長遠和根本利益。這是壹個宏大的目標,單靠壹家公司是實現不了的。我們必須壹起努力,壹起工作。近年來,國內再保險市場出現了壹些值得註意的現象。在國內承保能力沒有得到充分利用的情況下,國內直保公司之間的再保險交流很少。除航空航天、核電站等特殊風險外,1997年中國大陸市場非法保費為110萬美元,其中分配給國內公司不足500萬美元;1998非法溢價7200萬美元,分給國內公司的不到250萬美元。這說明保險法中“國內再保險優先”的規範沒有得到認真執行。存在認識不統壹、溝通協調不夠、法律法規執行不到位等問題。為堅決適用《保險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保險監管部門應依法加強監管。國內保險公司應保持互利的相似性,加強相互之間的再保險交流,切實做到“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國內再保險”。中國再保險公司作為全國性的專業再保險公司,應主動做好服務,當好監管部門的助手,當好保險公司的“紅娘”,充分發揮紐帶和橋梁作用。

(3)

當前,最重要的是以十五屆四中全會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為指導,在較短的時間內,使公司管理體制和經營機制改革基本到位,使中國再保險公司成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實體。

第壹,探索股份制改革。中國再保險公司目前註冊資本30億元。資本明顯不足以建立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再保險公司,但短時間內完全由國家財政補足資本並不現實。因此,探討如何將中國再保險公司轉變為壹家由國有股、保險公司和部分非保險企業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已成為壹個現實課題。

中國再保險公司走股份制至少可以實現以下兩個飛躍:壹是資本積累的飛躍,放大國有資本的功能,二是利益協調的飛躍,將國內保險公司變成中國再保險公司的投資者,使其利益與中國再保險公司的生存發展緊密相連,從而有助於協調各方利益。

此外,實行股份制有利於公司治理結構的建立,有利於公司內部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授權經營和制衡機制的建立,有利於經營效率的提高。

目前中國再保險公司處於起步階段,分支機構少,改革成本低。同時,再保險業務在中國的發展前景非常好,投資者的參股熱情非常高。我們應該抓住當前的有利時機,重點探索股份制改革。

第二,深化內部管理體制改革。這是建立公司治理結構的內在要求,也是加強公司管理、提高競爭力的重要途徑。公司改革的重點是業務部門,尤其是從事商業再保險業務的部門,以使其“活起來”,成為公司運營的責任中心。其他部門的改革都要圍繞這個中心來進行。

按照目前的內部管理體制,中國再保險公司的業務部門不是管理責任中心,不能很好地面向市場。公司能不能搞活,能不能更上壹層樓,取決於各個業務部門能不能搞活,能不能更上壹層樓。業務部門“活”了,公司才能發展壯大。為此,應從戰略高度積極推進公司內部管理體制改革,通過責、權、利的重新分配,在公司內部形成這樣壹種“扁平化”的管理模式和經營機制:減少管理層級,對業務部門和分公司實行子公司式的市場管理,使其作為相對獨立的經營主體進入市場生存和發展。也就是說,在現有業務範圍和人員數量的基礎上,公司要賦予其壹定的人員使用、費用支出、收入分配等權利。,同時要求其努力捍衛中國再保險公司在中國再保險市場的主導地位,既要擴大市場份額,又要提高經濟效益,有效控制風險,保持穩定的承保業績,並接受公司的監督檢查。各業務部門和分支機構獨立進行業務拓展和績效考核,允許有差異。相互合作是允許付費的。各業務部門和分支機構對內是相對獨立的管理責任中心,對外則是母子公司架構的中國再保險公司。這樣,在公司整體規模(包括人員、機構、固定資產投資等)不變的情況下。)並沒有實質性的改變,它可以有壹批相對獨立的主體靈活、積極地加入市場競爭,整體競爭力必然會增強。

第三,合理使用人才,完善激勵機制。市場經濟,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優勝劣汰的經濟,這是市場經濟的生命力所在。根據實際需要聘用員工,完善激勵機制是內在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公司經營效率的關鍵環節。對於壹個國企來說,這是壹個必須突破,繞不過去的關口。1999期間,中國再保險公司不僅引進了優秀人才,還大膽提拔和聘用了壹批高素質的年輕幹部,開了壹個好頭。今後要著眼於中國再保險公司未來發展的需要和民族再保險業的需要,繼續加大用人制度改革的力度,特別是在“用”字上,做到人盡其才。只有這樣,才能吸引和留住人才。

為了充分發揮人的才能,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必須下大力氣建立和完善各種激勵機制。讓每個員工都有“登臺表演”的機會,形成幹部能上能下、員工能進能出、收入能增能減的按勞分配制度。同時在公司內部實行民主管理,積極采納員工的合理建議,讓員工真正感受到自己是公司的主人。

在國家有關工資政策的指導下,嚴格按照責任、風險和利益壹致的原則,完善崗位評價、定員定額和績效考核制度,實行以崗定薪、按貢獻取酬制度,使職工工資隨崗位和貢獻的變化而變化,進壹步細化和落實按勞分配原則。 並真正拉開分配檔次,實現多勞多得、多勞多得。 “按勞分配”不等於“按級分配”,都是局長。因為工作職責和貢獻不同,收入也會不同;只要合理,普通員工的收入完全可以超過總經理。

第四,加強管理,提高效率和效果。這不僅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也是提高競爭力的重要途徑。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各種公司應該得到平等對待。為了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站穩腳跟,中國再保險公司必須把加強內部管理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這是企業在競爭中生存和發展的永恒主題。從2000年起,要用幾年時間,把加強和改善公司管理作為壹項重點工作來抓。,壹定要嚴謹有據,讓制度說話。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搞“主動”的業務部門,非常重要。有必要制定壹套科學合理的考核辦法,從制度上保證改革的順利進行。好的考核方法可以轉化為發展的動力;如果方法僵化統壹,只會成為發展的桎梏。

信息技術的廣泛應用已經成為現代高效率企業的共同特征。它帶來的工作效率和巨大的商業效益是不可估量的。因此,加強內部管理,必須不斷提高科技水平,加快計算機管理的進程,提高企業管理中的科技含量。同時,要更加註重資金的使用,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性,加強對資金本身運動規律的研究,抓住時機,優化投資結構和投資品種,千方百計提高投資回報。

第五,要實現國有再保險公司在中國再保險市場的主導作用,還必須大力弘揚艱苦奮鬥的企業家精神。中國是壹個大國,人口多,底子薄,發展保險業有很多制約因素。所以,努力是我們發展中國再保險市場的傳家寶,是我們知難而進的有力武器。在加入WTO和加快公司治理結構建設的過程中,我們仍應發揚艱苦奮鬥的精神,鉆研科學知識、業務和政治,為創建壹流的再保險公司和我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而努力。

清算問題

壹般清算的特點及其相關會計問題北京商學院學報1999第3期(總第87期)何永生(作者單位:中央政法管理學院,郵編:102249)。

全面清算的特點及其相關會計問題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納入法制化軌道後,要求市場經濟的基本主體企業必須依法設立、依法經營、依法變更、依法終止。企業終止,必須依法進行清算。企業清算是指因破產、解散、撤銷等原因停止正常經營,清算管理人依照法定程序收回債權、清償債務、分配剩余財產的行為。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範企業破產的會計處理,財政部於7月30日制定並發布了《國營企業試行破產會計處理暫行規定》,1997。《規定》的頒布實施,對優化資本結構、規範國有企業破產中的會計工作、指導清算會計研究具有重要意義。

據國家有關部門統計,截至1997年末,全國註冊企業735.438萬戶,其中國有企業207.83萬戶。1997年有101.71萬家企業因各種原因終止註銷,其中國有企業破產註銷675家。據統計,1997年,需要清算的企業已達65438家,占現有企業的03.82%。在需要清算的企業中,破產的企業很少,而普通清算量大且頻繁。規範全面清算的會計行為已成為壹項重要任務。本文擬從分析全面清算的特點入手,探討全面清算的幾個會計問題。

根據清算性質的不同,企業清算可分為司法清算和普通清算。司法清算又稱破產清算,是指清算組在人民法院的領導和監督下,以破產還債為目的,進行的直接清算。普通清算是指破產清算以外的清算。是指清算組在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和監督下,以清理債務和分配剩余財產為目的的清算活動。普通清算包括解散清算、撤銷清算和其他清算。與司法清算相比,普通清算有以下不同之處。

(壹)清算的法律依據不同。

企業破產清算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國有企業的破產清算適用《企業破產法(試行)》,民事訴訟法適用於位於中國境內的集體企業、合資企業、私營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資企業。適用於壹般清算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鄉鎮企業法、合夥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等。

(2)清算目的不同。

破產清算和壹般清算要通過清算了解企業的債權債務關系,杜絕企業。但破產清算的基本目的是破產還債,而普通清算的基本目的是雙重的。第壹,清算和還債;二、資產分配,壹般情況下,清償債務後,壹般清算會有剩余財產,所以必須進行剩余財產的分配。

(3)清算的性質和程序不同。

破產清算適用於破產還債程序,破產還債是法律強制規定的。破產清算組必須在人民法院的指導和監督下工作。破產清算過程是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的過程。從破產清算組的成立,到破產財產的清查、確認、變現、處置和分配,再到破產債權的確認、清算和撤銷,都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清理資產、清償債務的程序適用普通清算,清算組在上級領導和監督下工作。清算和還債面對的是每壹個債權人,破產和還債面對的是壹次債權人會議。壹般情況下,壹般清算會有剩余財產,清算程序中也會有剩余財產的分配程序。

(D)清算的法律後果不同。

企業清算後,原有企業將被淘汰,這是企業清算的必然結果。但從債務清償的法律後果來看,破產清算與普通清算有著本質的不同。破產清算中,債權人會議確認的債權不能全部清償。對於未清償的債權,破產清算結束,債務人免除責任。普通清算不壹樣。清算期間因各種原因未參加清算的債權人,即使在清算結束時也有權行使追償權,債務人不能免除責任。

鑒於普通清算不同於司法清算的特點,決定了普通清算在會計要素、會計等式、會計科目、會計報表等方面也不同於破產清算會計。

(壹)全面清算的會計要素和會計等式

會計要素是會計對象的具體化。破產清算會計的要素分為三類,即資產、負債和清算損益。會計等式是:資產=負債+清算損益。

根據《國營企業試行破產會計處理暫行規定》的要求,企業被宣告破產時,破產清算組將設立新的賬戶,破產企業所有所有者權益賬戶的余額應並入“清算損益”賬戶。如果清算損益為負,資產等於負債與清算損益的差額;如果清算損益為正,則資產等於負債和清算損益之和。

普通清算,無論是解散清算還是撤銷清算,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全部資產不能清償債務時,應轉入破產清算。因此,只要不符合破產條件,壹般情況下,原企業的債務可以清償,剩余財產可以分配。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投資者投入的資本像破產清算壹樣並入“清算損益”,將不利於資本回報的核算和剩余財產分配的核算。因此,壹般清算的會計要素應分為資產、負債、資本和清算損益四類,其會計等式為:資產=負債+資本+清算損益。根據這個等式,壹般清算的“清算損益”不包括原企業投資者的原始資本。當企業進入解散清算和註銷清算時,剩余財產的分配有了可靠的標準和依據。清償全部債務後,投入的資本能否全部或部分歸還,或者除歸還全部資本外,還有部分權益可供分配,可以順利入賬。

(二)壹般清算會計科目的設置和使用

壹般清算賬戶的設置應分為四類,即資產類、負債類、資金類和清算損益類。資產負債的設置與破產清算會計基本相同。

與破產清算會計不同,資本賬戶應單獨設置。根據企業原賬戶的解散或撤銷,可設置“股本”或“實收資本”賬戶。當總清算會計與原企業財務會計相關科目銜接時,直接引入新的“權益”或“實收資本”科目。本科目反映投資者投入清算企業的原始資本。清算時,收回投資者所欠資金,借記“現金”和“銀行存款”科目;貸記“股本”或“實收資本”科目。清算結束後,退還全部或部分資本時,借記“股本”和“實收資本”,貸記“現金”或“銀行存款”賬戶。

與破產清算會計壹樣,壹般清算中的清算損益應包括清算費用、土地出讓收入和清算損益三個科目。但“清算損益”的核算內容不同於破產清算。壹是清算企業的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利潤分配等賬戶轉入的余額進行核算;第二,核算清算期間處置資產所產生的損益,貸記收益,借記損失;三是清算期間確認債務時發生的損益入賬,增加的債務借記;減債記入貸方;四是清算結束後,結清相關賬戶余額,包括“清算費用”和“土地出讓收入”。

(三)全面清算會計報表

普通清算會計和破產清算會計壹樣,要編制清算資產負債表、清算財產表、債務清算表和清算損益表。但由於總清算的內容和會計科目設置的差異,報表的編制在結構和方法上也有所不同。

首先是以不同的方式清算資產負債表。普通清算的資產負債表和破產清算的資產負債表大致相同,左邊是資產方。在右邊,壹般清算資產負債表在結構上分為三個部分。第壹部分是負債,將應擔保的債務和普通債務分別列出;第二部分是資本,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就是“股本”,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其他類型的企業就是“實收資本”。在“權益”項目中,還應分為“優先股”和“普通股”兩個子項目。第三部分是清算損益。本項目根據除“權益”和“實收資本”科目外,與清算損益有關的其他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其次,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由於壹般清算中的剩余財產分配,需要編制剩余財產分配表,為清算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分配提供會計信息。接下來,以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清算為例,剩余財產分配表的格式設計如下:剩余財產分配表共九欄,根據優先股和普通股設置“投資者”欄。各項目應根據投資者投入的資本情況填列。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要按照投資人的名字設立,每個F要按照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設立。“投入資本的賬面金額”欄應根據清算前投資者投入的累計金額填列。“已確認的資本金額”欄應根據清算組確認的金額填列,不包括投資者已繳納的出資額,也不參與剩余財產的分配。“分配比例”壹欄是清償債務後剩余財產與清算組確認的資本的比例,是計算每個投資者剩余財產的權重。“待分配金額”欄是清算組確認的各投資者的出資額與分配比例的乘積。待分配金額有三種可能:大於投入資本,等於投入資本,小於投入資本。前兩種情況,投入的資本可以全額返還,當分配額大於投資額時,返還的投資額等於分配額減去收益額;未歸還資本等於0;第三種情況,返還資本等於待分配金額,收益金額等於0;未退還的資本金額等於已確認資本金額減去已退還資本金額或已分配金額。需要指出的是,清算期間,部分債權人因故未參加清算,清算結束後,其債權仍可向清算組清償。所以作為普通的清算,剩余財產必須在清算的最後程序中進行分配,相應的資產必須留給未清償的債務,不能光分。為了避免糾紛,清算組還可以采取分期分配剩余財產的方法,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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