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章第九條“企業在年度利潤總額65,438+02%以內的慈善捐贈,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14-收入,企業對外贊助、捐贈資產產品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不作為企業主營業務或其他業務的收入,在“營業外支出”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