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BOT方式風險的特點及其分配原則
BOT項目經歷的時間長,參與方多,關系錯綜復雜,各種風險貫穿於項目的全過程,包括設計、建造、運營、養護、維修、移交等。在項目的建設階段、經營階段和移交階段,其不確定性隨著各階段的推演而呈遞減的趨勢,對資金投入的需求以及利潤的流出也非常不均衡。
如圖1所示。項目投資者能否取得BOT項目的成功並獲得利潤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能否辯識各種風險並合理分配給各參與方承擔。從項目投資者能否直接控制的角度,可以把項目風險分為兩類:項目的自身風險和項目的環境風險。
2項目自身風險的種類與防範措施
項目的自身風險是指與項目建設和生產經營管理直接有關的風險,包括完工風險、運營風險等。這類風險是投資者應該知道如何去管理和控制的風險。因此,項目的自身風險亦可稱為可控制風險。
2.1完工風險
完工風險發生在項目建設期間,如工程費用超支、工期延誤、工程質量不合格等。為減少風險,首先應通過招標競爭選定有資信、有實力的承包商。利用不同形式的壹個極端是固定價格、固定工期的“交鑰匙”合同,建設期風險全部由承包商承擔;另壹個極端是“實報實銷”合同,建設期風險全部落在項目的投資者身上。在兩者之間又有多種中間類型的合同形式,可以相應影響項目的建設期風險變化。采用何種合同,要看項目的具體情況和投資者與承包商的談判結果。項目投資者還可以通過合同條件的約束向承包商轉移風險,如采用與承包商簽訂EPC合同(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設置履約保證金(PerformanceBond)和誤期損害賠償費等合同條款。
2.2運營風險
2.2.1能源和原料供應風險如果能源和原材料的成本在整個生產成本中占很大的比重,那麽能源和原料的價格波動和供應的可靠性變化都可能會影響整個項目的正常運營,與供應商簽訂長期能源和原料供應合同則是減少這種風險的有效方法。項目公司壹般希望合同供應價格為固定價格。如果無法得到長期供應合同,則應建立壹套完整的供應和儲蓄體系。
2.2.2技術風險完工的BOT項目在運營期間仍有可能出現技術故障,為防範和控制此類風險,應采用成熟的技術,如果技術故障是由承包商造成的,可用承包商的履約保證來限制和轉移風險,承包商的履約保證壹般要延續到完工後的幾個月或幾年。技術維修和更新的風險壹般由負責項目運營的公司通過運營應急費、備用貸款和支持貸款來承擔。
2.2.3管理風險項目在運營過程中還可能因管理不善而導致項目虧損。所以應選擇有資信、有管理經驗的運營商,並與運營商簽訂O&M合同(OperationandMaintenanceContract),固定價格或固定收費;還可以選擇設置資產保險來轉移風險。
3項目環境風險的種類與防範措施
項目的環境風險指受到經濟環境變化的影響而遭受損失的風險。這類風險企業無法控制,並在很大程度上也無法預測,因而項目的環境風險也被稱為不可控制風險。如:金融風險、市場風險、政治風險和不可抗力風險等。
3.1市場風險
BOT項目產品價格和市場銷售量的變化都可能影響到項目的贏利水平。因此,降低項目市場風險需要從這兩方面入手,項目投資者必須首先對市場的結構和運作方式有壹個清楚的認識,並建立壹個合理的價格體系。
與買方簽訂定期定量付款合同或購銷合同是降低風險的有效措施,合同的買方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對項目產品有興趣的具有壹定資信的任何第三方。合同的期限和項目的特許權協議的期限相同。大多采用固定定價方式,即在談判時確定壹個固定價格,並在整個協議期間按照某壹預先規定的價格指數(或幾個價格指數)加以調整。
政府提供BOT項目附近設施、土地的開發權也是減輕項目市場風險的壹種較有效的措施。通常的做法是劃出壹塊地區交由項目公司開發經營房地產、商業、娛樂業等其他項目。例如:香港與九龍的海底隧道項目,政府授予項目公司附近8個公寓小區的多座33層公寓的開發權。
此外還可以通過談判明確投資回報率或由政府提供產品購置擔保來由政府分擔市場風險。如在悉尼港海底隧道項目中,政府承擔了項目實際收入與設計方案收入的差額這壹風險。
與政府簽訂含有防止競爭風險條款的協議也可降低市場風險,即政府向項目公司做出擔保,在若幹年內不再興建類似的、與本項目有競爭的同類項目,以保證項目壟斷性經營。英法海底隧道得到的政府競爭保護許諾是在38年內不再建第二條連接英法兩國的隧道,以保證項目公司的壟斷地位和收益。但項目投資者也要預計到政府無法幹預的其他競爭方式的風險,如英吉利海峽船舶航運業采取各種措施與海底隧道爭奪客流和貨運。
3.2金融風險
金融風險壹般指利率、匯率等風險,可經談判由政府分擔全部或部分風險。規避匯率風險的最佳方法是盡量避免貨幣的兌換,協議項目收入為本國貨幣和外幣按壹定比例的組合,用本國貨幣支付日常經營管理費用和股東紅利等,用外幣支付購買國外的能源及原料等以外幣形式發生的費用。如果無法做到,則應根據各種不同的情況選擇強幣或弱幣。
利率的風險壹般由政府和項目公司分擔,規定在壹定比例之內的利率變化由項目公司承擔,當超過壹定比例時,由政府補償項目公司的損失。
3.3政治風險
項目的政治風險可涉及到項目的各個方面和各個階段,從項目的選址、建設,壹直到生產經營、市場銷售、現金流量和利潤回收等項目全過程。主要可分為兩大類:國家風險和政治經濟法律穩定性風險。前壹種風險為項目所在國政府由於某種政治原因對項目實行征用、沒收,或者對項目產品實行禁運、聯合抵制,終止債務償還的潛在可能性;而後壹類風險表現為項目所在國在外匯管理、法律制度、稅收制度、勞資關系、環境保護、資源主權等與項目有關的敏感性問題方面的立法是否健全,管理是否完整,是否經常變動。
政府為吸引投資商,往往做出多種承諾,包括擔保項目的最低收益率、按照固定價格購買產品、承擔匯率變化的風險和給予稅收優惠政策等。如印度政府為了鼓勵外商在電力開發方面投資,保證給予16%的股本投資回報率,電價全部以外匯支付,並推出諸如前五年免稅,後五年減稅的鼓勵措施。但如果項目融資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特定稅收政策、價格政策、外匯政策等因素,並以這些政策作為重要的信用支持來安排項目貸款,那麽政治風險將變的更加敏感和突出。
與此相反,政府對項目的支持不足是政治風險的另壹主要來源。例如,連接英法兩國的歐洲海底隧道,由於工程耗資巨大(50億英鎊),需要英法兩國政府在政治經濟上的全力支持,但是,項目不僅很難得到政府戰略上的支持,就是在政策上英法兩國政府也遲遲達不成協議,使得當時參與項目融資的歐美銀行界也承認項目存在著壹定的政治風險。另外,稅收制度的變動,稅率、稅種和對不同結構的經濟實體的收稅方法的變化,也會給項目帶來市場風險。
減低項目政治風險的辦法之壹是尋找壹個強大的項目合作者,或吸引國際的多邊機構(如世界銀行的國際金融公司)參與項目,這種產權布局可能降低國家風險,是比較可行的規避風險的方法。在投資或安排項目融資時,盡力尋求政府的書面保證也是行之有效的方法,比如:承諾法律變更風險由政府承擔;或要求政府機構擔保不實行強制收購,在收購不可避免時,以合理的價格補償項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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