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外匯行情大全網 - 外匯開戶 - 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如何正確認定

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如何正確認定

司法實踐中對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中“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的理解存在分歧,法律依據如下:

1.《中華人民***和國刑法》(1997年修訂)

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2.《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修正案》

八、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增加壹項,作為第三項:“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原第三項改為第四項。

3.《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五、將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修改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準確理解和適用刑法中“國家規定”的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級人民法院審理非法經營犯罪案件,要依法嚴格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的適用範圍。對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規定的“其它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有關司法解釋未作明確規定的,應當作為法律適用問題,逐級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

5.《關於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定罪處罰:

(壹)非法買賣外匯二十萬美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五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四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定罪處罰。

居間介紹騙購外匯壹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定罪處罰。

6.《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壹條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本解釋第壹條至第十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十五條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7.《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 違反國家規定,采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8.《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非法經營國際或港澳臺地區電信業務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

  • 上一篇:民生銀行跨境匯款哪裏可以辦理?
  • 下一篇:去新西蘭旅遊要提前換新西蘭元嗎
  • copyright 2024外匯行情大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