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已開辦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業務的企業被列為B類的,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企業出口收入可以存放境外賬戶,但不得使用境外賬戶對外支付。實行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結匯支付便利化。跨國公司主辦企業在辦理國內資金主賬戶內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使用時,無需事前向合作銀行逐筆提供真實性證明材料;合作銀行應按照展業原則進行真實合規性審核。實行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結匯支付便利化。跨國公司主辦企業在辦理國內資金主賬戶內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使用時,無需事前向合作銀行逐筆提供真實性證明材料;合作銀行應按照展業原則進行真實合規性審核。調整優化賬戶功能。跨國公司以主辦企業國內資金主賬戶為主辦理跨境資金集中運營各項業務;確有需要的,可以選擇壹家境外成員企業開立NRA賬戶集中運營管理境外成員企業資金。國內資金主賬戶幣種不設限制,為多幣種(含人民幣)賬戶,開戶數量不予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法》
第五十六條 下列進出口貨物、進出境物品,減征或者免征關稅:
(壹)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
(二)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
(三)在海關放行前遭受損壞或者損失的貨物;
(四)規定數額以內的物品;
(五)法律規定減征、免征關稅的其他貨物、物品;
(六)中華人民***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減征、免征關稅的貨物、物品。
第五十七條 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者有特定用途的進出口貨物,可以減征或者免征關稅。特定減稅或者免稅的範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依照前款規定減征或者免征關稅進口的貨物,只能用於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者特定用途,未經海關核準並補繳關稅,不得移作他用。
第五十八條 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範圍以外的臨時減征或者免征關稅,由國務院決定。
第五十九條 經海關批準暫時進口或者暫時出口的貨物,以及特準進口的保稅貨物,在貨物收發貨人向海關繳納相當於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擔保後,準予暫時免納關稅。